从性质来说,非法集资活动有两大类:一类是有着正常融资需求的集资安排,集资者由于从正规的融资渠道无法获得资金支持,或者觉得正规融资渠道的成本太高,才走上了非法集资的道路;另一类集资活动则并无融资需求,集资者不过试图利用非法集资活动骗取他人财物,这在任何国家和体制下都是典型的诈骗行为
要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然后将更多非法集资活动划入直接融资领域监管,从而既符合法律本身的逻辑,也符合金融实践的现实。为了实现这一建议,需要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对证券的定义,从而使其能够应对现实中花样翻新的各类集资活动
对话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学教授彭冰
对话动机
近日,江苏省泗洪县石集乡因一个“宝马乡”的响亮称号而占据舆论潮头,而在这个光鲜闪亮的外衣之下,一个因扭曲的民间借贷而产生的巨大黑洞被曝光。几乎在同时,浙江、福建等地的多个非法集资大案被披露。
在不少专家看来,民间非法集资让众多受害者倾家荡产,求偿无门,同时还破坏国家金融秩序。那么,这一备受诟病的集资方式为何屡禁不止?《法制日报》记者就此与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学教授彭冰展开对话。
对话
记者:近期曝光了不少非法集资案件,但究竟哪些情况属于非法集资,有不少群众可能并不了解。
彭冰: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从性质来说,非法集资活动有两大类:一类是有着正常融资需求的集资安排,集资者由于从正规的融资渠道无法获得资金支持,或者觉得正规融资渠道的成本太高,才走上了非法集资的道路;另一类集资活动则并无融资需求,集资者不过试图利用非法集资活动骗取他人财物,这在任何国家和体制下都是典型的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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