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律和制度层面待完善
●呼吁尽快制定系统的《反家庭暴力法》
●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需要多管齐下
背景
李阳殴妻事件引发家暴立法争议
近日,因疯狂英语的李阳被指对妻子实施暴力,人们对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更为关注,一些法律业界人士呼吁反家庭暴力法能尽早出台,但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现有法律足以解决类似案件,家庭暴力事件成因复杂,是并非一部法律能够彻底解决的问题。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受害人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还具体指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或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丈夫与妻子、父母与子女等。
有关方面调查显示,家庭暴力严重的会造成相关人员的死亡和伤残。目前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因地域、经济、文化等原因有一定差距,发生率在29.7%至35.7%之间,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老人和儿童。但近来相关调查也显示,由于妇女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和变化,男性受害比例也有所上升。
据了解,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道“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根据受害人陈某的申请签发。该裁定禁止作为丈夫的被申请人许某殴打、威胁妻子陈某,这是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这标志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的研究论证工作正式开始。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至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认为家庭暴力早已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加强和完善对法律的执行力度,可能比专门立一部法更加有效。
反家庭暴力立法是否为当务之急?日前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罗茜律师、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梁杰律师、北京国乐律师事务所张国律师对此均发表了各自观点。
【观点】反家暴,执法比立法更重要
■梁杰 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
我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和反家庭暴力工作,并不能全然划上等号。不管有没有立法,反家庭暴力应该是全社会共同的认识,也是各相关部门的分内之事。反家庭暴力要落到实处,执法恐怕比立法更重要。
首先,家庭暴力早已为法律所禁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此外,我国各省区市目前大都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有的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了更加明确的界定,有的规定了处理家庭暴力投诉案件的原则、程序,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有的设置了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机构。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以外,在生活中,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人们已经普遍意识到家庭暴力是违法的,社会环境也早就不再容忍家庭暴力。
其次,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针对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妇女,已经建立起来相应的机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研究所已制定《涉及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并在全国多个地方法院开展试点工作,试行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民事保护裁定,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比如湖南省高院出台了法院系统第一个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比如广东省高院已试点组建家事审判合议庭,并降低家暴案件证明标准,强化了法院主动调查取证。
而在全国很多地方,家暴已经被正式纳入公安机关出警范围,妇联组织也尝试设立了庇护中心,给遭受家暴的妇女一个暂时的栖身之所。
对于反家庭暴力,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制度层面当然仍有值得完善之处,但是目前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在我看来问题主要不在法律层面,而在法律的执行上。绝大多数难以规制的家庭暴力行为尚处于法律无力干预的状态,这和立法本身关系不大。
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由于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介入,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是涉嫌违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介入。但是对于日常生活中大量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事件,相关部门既无力介入,介入的效果也未必理想。因为家庭暴力毕竟发生在“家庭”之内,公权力要深入私领域,必须慎之又慎。
对于很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又不愿通过离婚脱身的妇女,家暴的背后有着复杂的因素。这就好比各地试行的家暴庇护中心,大多面临门可罗雀的现状,可见家暴问题不是立一部法就能解决的。
所以我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加强和完善对法律的执行力度,可能比专门立一部法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