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徐州9月20日电 (刘振亚 王文睿 拾冠之)9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在对一起离婚纠纷的判决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房产分割问题的条款,这也是该辖区依照“婚姻法解释三”判决的第一起案件。根据新规,房产为男方首付,男方获得房产,婚后双方按揭部分则由男方补偿给女方30000元。
据介绍,本案的原告张女士认为自己和丈夫的感情已经破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中的30000元归自己所有。在审理过程中,男方同意离婚但对财产的分割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原来,在2008年结婚前由男方的父母出资55000支付首付,购买了一套当时价值15万元的新房,并办理了商业贷款10万元。由此,男方认为这套房子原本就属于自己所有,加上两人在婚内没有存款,因此也不存在共同财产。
对此,张女士举证证明了在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偿还房贷4031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款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于原告提出被告应当给予30000元进行补偿,没有超过有关规定的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铜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张女士与被告离婚;被告给付原告30000元;原告婚前财产嫁妆仍归原告所有;被告婚前购置的房产归被告所有,所欠房贷由被告偿还。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