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中国之声关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不能按法定的办”的报道播出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有网友认为这是榆林市中院司法不独立的典型案例。与此同时,又有陕西神木县的村民向记者反映说:其实榆林中院“很独立”。
这样矛盾的定义,理由却很让人啼笑皆非——说榆林中院“很独立”,竟然是因为“榆林中院可以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拒不执行陕西省高院的执行指令。”面对这样无奈的现实,村民们只能踏上漫漫维权路。
·榆林中院驳回村民维权诉求
执行员签署裁定书 否定最高院执行指令
陕西省神木县是全国百强县,也是是远近闻名的富裕县,但神木县李家沟村民却告诉记者,这里贫富差距巨大,像他们这样的穷人依旧度日艰难。
李家沟村民代表杨秋亮:我们虽说住在金山上,但住的都是穷人。你听人家说是神木有煤矿的地方都是富人,都是有钱的老板,实际上,我们这地方都是穷人。
杨秋亮介绍,李家沟村原本不算穷,90年代初,李家沟村委会在距村数百米的大贝峁山下,兴办了一家集体煤矿并将煤矿承包给本村村民经营。但没几年工夫,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莫名其妙的变更到了煤老板王文学的名下。此后,村民们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写道:“王文学认可神木县永兴乡大贝峁煤矿的采矿权由神木镇李家沟村民委员会享有。李家沟村委会同意王文学经营该矿至2013年9月30日止”“王文学承包期限届满时,将神木县永兴乡大贝峁煤矿及相关生产经营证照交还神木镇李家沟村民委员会。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08年9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神木县神木镇李家沟村民委员会与王文学侵权纠纷一案,指定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3个月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家沟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王文学一案没有具体执行内容”,予以驳回。
李家沟村民代表杨秋亮:最高院的调解书上明确写的是采矿权是李家沟的,以后就一直不执行,什么也没给我们办,营业执照,采矿证这些都没给我们办。
榆林中院领导:执行员无资格做出裁定
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记者看到,签署人为“执行员王建明”,但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某领导明确表示,执行员王建明根本没有资格做出裁定。
榆林中院执行局领导:实际他就不能署名,应该署审判员的,他没有审判职称。
记者:他有什么职称呢?
榆林中院执行局领导:他啥也没有,他叫执行员,实际上没有任命,他更不是审判员。
记者:那么,王建明以执行员的名义发出的民事裁定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
榆林中院执行局领导:这应该就是违法办案,他不具备办案资格,不能办案。
此后,最高院执行局发出督办函,要求陕西省高院尽快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2009年7月底前报告最高院。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致函省信访联席办,提出“2009年9月15日前办结神木县大贝峁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