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打人,因为情节轻微,法院打算判他缓刑,但是日后再犯怎么办?日前,虎丘区人民法院发出该院首例缓刑“禁止令”。法院判决被告人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禁止被告人徐伟于缓刑考验期内在各类夜总会、酒吧、迪厅、茶楼等休闲、娱乐场所饮酒或在饮酒后进入上述场所。
为什么会有禁止令?
2011年3月11日晚,徐伟和朋友在吃饭的时候,就预订了市内友天足浴店的一个包间,并且要求是带有麻将桌的包间。酒足饭饱之后,徐伟和朋友就到了足浴店,结果足浴店经理林安却告知徐伟,因为客满,没有带麻将桌的包间了。徐伟及其朋友一听就上火了,借着酒劲,一拳打在林安的鼻子上,这一拳真够“给力”,直接鼻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林安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伟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伟积极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徐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徐伟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同时考虑本案系因一般的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徐伟犯罪手段一般且已具备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等因素,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将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官说法:“禁止令”是对症下药
本案承办人姚法官在宣判后解释,对被告人徐伟在判处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主要是鉴于徐伟犯罪与其过量饮酒后进入休闲场所有关,为促进对其教育、矫正,因此有必要禁止其饮酒后进入特定场所。“禁止令”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 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过去,对缓刑期间的犯罪人员只有定期汇报思想、随叫随到等一些相对空泛的管理,有了“禁止令”,等于加了一道“紧箍咒”。法院发出禁止令主要目的是要防止被告人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从而形成一道有效的司法“隔离墙”。正确适用“禁止令”,可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刑罚效果,直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发挥非监禁刑在监管、教育、改造、挽救失足犯罪人员、避免交叉感染等方面的功能。
“禁止令”执行有法可依
据记者了解,“禁止令”不是一纸空文,违反“禁止令”的可收监服刑。为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针对宣告“禁止令”的条件、“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禁止令”的期限、违反后果等具体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根据该规定第十二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期间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1、3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2、因违法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出发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3、违法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邹政 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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