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网上曝出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陷入“泄题门”后,同在上周末举行的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19日晚也被曝泄题。有网友贴出手机短信截屏照片,显示在18日下午2点试卷四开考前2小时,已经有人获悉了大部分考题。
几大“国考”同时曝出泄题丑闻,令人震惊。18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公告,称注意到考试期间有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叫卖此次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答案,严重干扰考试秩序,损害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信力。该协会将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面调查。对于任何干扰、损害和破坏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不法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司法部方面的态度,也基本类似。
“展开调查”之类的公告貌似严厉,其实却已表明,对泄题事件,难以严加处理。首先,作为考试的组织者,发生泄题事件,本应该成为被调查对象——泄题无疑与考题命题、试卷印刷、试卷运送和试卷安保等环节有关,而这每个环节,都有考试组织者的责任,现在却由有泄题责任的考试组织者进行调查,这能调查出什么来?其次,根据公告,是“一经查实,提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而从基本的道理分析,对于泄题事件,司法机关应该在第一时间就介入调查。
近年来,我国的国家考试,屡屡传出泄题、作弊丑闻,但从调查处理情况看,都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共同特征,而究其原因,就是上述由考试组织者自查的调查方式。比如,一些当地教育部门被指参与群体作弊事件的调查,也是由当地教育部门组织,或者最多由当地政府组织纪委、监察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合办案,这种连基本回避原则、基本调查程序也没有做到的调查怎么可能给公众真相?在这种处理模式下,严重影响考试公平的违法犯罪行为被纵容,低成本高收益的“国考”泄题、作弊事件,就在一片“严打”声中,越来越疯狂。
针对接连不断的泄题、作弊事件,有分析曾指出,目前我国缺乏一部《国家考试法》,造成考试秩序混乱,泄题、作弊的处理无法可依。为严肃考纪,出台一部《国家考试法》,似有必要,但是,要说处理泄题和作弊无法可依,则是完全错误的。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高考、注册会计师考试、国家司法考试这类国家考试的考题,在考前和考中,都属于国家机密,对于泄题,完全可适用《刑法》上述条款。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正是依据这一条文,先后处理了多起作弊事件,比如2009年,山西就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10名参与高考高科技作弊者处以刑责。
很显然,问题出在有法不依。如果这种局面持续,纵使出台《国家考试法》,也无济于事。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情况,需从两方面着手:首先,对于所有国家考试的泄题、作弊,应全部纳入司法调查,司法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将考试组织者作为调查对象,而不是首先由考试组织者自己进行行政调查,并视其调查结果,根据其提交情况再做司法调查。司法尸位素餐,这无疑于猫放老鼠。
其次,打破“国考”的垄断,将行政部门(或其下属考试中心)直接组织考试,转为政府宏观管理,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考试,由此切断政府与考试组织的利益关系。考试的权威性通过市场竞争而非行政许可确立,如此才能提高考试质量。目前,我国的国家考试,都存在出题质量并不高的问题,加之考试组织的不严密,泄题事件高发,这样类型的考试,在发达国家,已然被相关认可机构和考生抛弃 (像美国,全国性的SAT是由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这一民间机构组织,是否认可这一考试,由大学自主决定,为此,提高质量、改善服务是考试机构必须重视的问题)。而在我国,由于行政许可的独一无二地位,考生对其考试组织再有不满,也得报考。只顾牟利,不重视考试安全,泄题也就不意外了。(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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