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未满结婚年龄,经人介绍认识,在既无感情基础又没有领证的情况下就仓促结婚,终因感情不合分手,男方为讨回订婚彩礼起诉女方。近日,(宁夏)灵武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并依法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3万元,驳回了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2010年6月,原告夏某与被告张某经亲属介绍认识,在订婚当天,张某通过媒人收取了夏某彩礼4万元、看家钱2000元,以及价值24000元的金首饰。今年1月18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因女方不到法定年龄,双方当时并未领取结婚证,婚后也没有补办。张某的父母则为女儿陪了价值8700多元的嫁妆。
婚后,这对夫妻因种种原因无法共同生活。张某赌气回娘家居住。夏某认为张某对生活、对婚姻不负责,对自己有欺诈行为,给其造成了身心伤害和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今年8月9日,夏某向灵武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张某返还婚前收取财物总价值66000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诉讼双方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实际已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已共同生活过。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张某对收取的彩礼应当给予适当返还。而原告夏某主张张某返还的65克金银首饰,因金银首饰属夏某给予张某的馈赠物品,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最终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夏某彩礼3万元。(记者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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