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具有地域性、层级性、程序性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案例指导制,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规范自由裁量权、直辖市法制统一性的地区差别性中的作用,减少裁量的随意性
●我国推行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判例制度,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司法的统一、司法的规范,达到一种同案能够同判的标准
“这是一个跨度很大的研究课题,涉及到程序法、实体法诸多方面。”在今日举行的司法判例制度研讨会的茶歇期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泓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作为此次大型研讨会的主持人,何家泓说,司法判例制度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前来参会的有民法专家、刑法专家,也有程序法专家,听大家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个问题,特别是刚刚听了法院实务部门的同志讲这个问题,觉得很受启发。
“大家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推动制度改革,肯定能够产生很好的影响。”何家泓说。
目的是维护司法统一
新中国建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例指导”作为长期坚持的工作方法,其目的十分明确,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效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指导处处长吴光侠在司法判例制度研讨会上介绍说:“从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民法院一直重视并开展案例指导工作。”
专门研究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历史沿革的专家学者,从泛黄的纪录文献中,找出上世纪50年代人民法院下发的文件,摘录出如下文字表述:“及时研究、总结处理案件的政策界限,对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到底具有什么样的重大意义?
有专家发现一个普遍的情形是,下级法院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会效仿上级法院肯定过的案例。对此合情合理的解释是:倘若下级法院法官对经上级法院法官肯定过的同类同性质案件作出相反的裁定,将面临其裁定被上级法院法官推翻的可能。
1962年3月,毛泽东同志作出过这样的批示:“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
时隔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于1985年1月公开发行。鉴于案例成为这一公报的重要内容,这一举措被视为是“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探索以发布裁判文书与裁判摘要的形式指导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路径”。
“建立案例指导制的直接动因,就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较为严重的‘同案不同判’问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在向研讨会递交的论文《迈向司法统一的案例指导制》中,一语道破完善案例指导制的目的,就是在于“实现人民法院类似案件类似判决,以维护司法统一”。
徐昕对“同案不同判”的“审判痼疾”病根有着尖锐的剖析——中国是成文法国家,而且中国成文法存在较强的“政策法”特征,所谓“政策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对中国现有法律特征的基本概括,是指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下所制定的过于原则、抽象、笼统、模糊、简略,具有政策性的若干特征的法律。
徐昕认为,解决“同案不同判”,应通过完善立法、提高法官素质等多种途径来解决。其中,案例指导制最有针对性、直接性和可行性。
徐昕向与会者梳理了这样的历史脉络: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改革纲要》指出,“2000年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第一次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
2009年,中央政法委要求:“中央政法机关要加快构建具有地域性、层级性、程序性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案例指导制,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规范自由裁量权、直辖市法制统一性的地区差别性中的作用,减少裁量的随意性。”
2010年4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选择范围、工作机构及推荐、审查、报审、讨论、发布、编纂等程序,确立了指导性案件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