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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再发“李浩案”通报 将建科学信息发布机制

2011年09月24日 20: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洛阳9月24日电(赵晖 于乾坤 马少龙)24日,洛阳市公安局召开党委扩大会,再次通报“李浩案”的经过和最新进展情况。洛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郭丛斌在扩大会上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工作,建立既符合公安工作特点、更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的、科学的信息发布机制。 

    2011年9月3日,洛阳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浩在小区地下室挖地洞囚禁6名女子,从2009年10月份开始,采取非常残忍的手段限制6名女子人身自由、逼迫其卖淫,并致两人死亡。

    案件破获警媒体披露后,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23日,洛阳市公安局关通报了“李浩案”基本案情,24日,洛阳市公安局召开党委扩大会,再次通报“李浩案”的经过和最新进展情况。

    郭丛斌在扩大会上说,这起案件的发生,对全市人民群众期盼平安和谐的愿望造成了很大伤害,反映出洛阳市的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治安管理工作在一些区域还十分薄弱,反映出一些治安、社区民警工作责任心缺失。全市公安机关必须痛定思痛、深刻反思,查找主观方面的原因,查找工作不足、缺乏责任心方面的原因。

    就和媒体的沟通问题,郭丛斌说,公安机关是个相对特殊的行业,在新闻信息发布方面上级有着一些规定和要求,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工作。特别是在办理案件、对外信息发布上,要建立既能符合公安工作特点更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的科学的信息发布机制,对新闻信息发布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建立公安机关和新闻媒体良好的互动关系,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公安工作的提升。

    根据今年6月份中央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规定,案件在侦查阶段原则上不对外发布新闻信息,侦查终结移交起诉后,侦查机关可视案情性质和社会影响对外发布新闻信息;各级政法部门要严格信息资源管理,在信息发布中不得详细披露破案细节和作案手段,不发布可能诱发模仿效应和不适宜公开的宣传报道内容。目前,“李浩案”还处于侦查阶段。

    尽管如此,郭丛斌还是表达了能够与媒体加强沟通的意愿。他说,尽管上级有这个规定,而且“李浩案”还在侦查阶段,但是,作为公安机关在与各级新闻媒体的沟通方面的确做得还不够,没有及时让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了解该了解的案件进展情况,“我今天真诚地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

    当日的会议上,洛阳市公安局对该案件有关责任人作出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对西工分局副局长兼社区警务大队大队长翟继军、车站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教导员崔伟、车站分局副局长兼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翟敬普、车站分局副局长兼社区警务大队大队长李拦洪予以停止执行职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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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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