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中国青年报以《民事诉讼法修订: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为题报道:“康菲溢油事件将面临来自国家海洋局、环保公益组织、个人等在内的主体拟提起的相关诉讼。然而,现行法律中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却非常不给力,民事诉讼法修改时,讨论者们还在为谁能提起公益诉讼争论不休。
“目前,《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中对公益诉讼只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检察院、负有行政立法权力的机构以及经批准的公益性团体可以进行公益诉讼。’据介绍,全国人大法工委民诉法修改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月,司法高等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就渤海溢油事件举办了两次研讨会,很多公益组织都主动要求参与维权。但受现行法律规定所限,公益组织很难走入诉讼领域进行实战。按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生态受损后应该由海洋局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这就是说,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生态损害公益诉讼不但法律不支持,甚至与海洋局的职责相冲突……”
公益诉讼,是针对侵犯全体公众或部分不特定人群的利益,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组织或公民,根据法律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我国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人,必须与发生的侵权事实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法律设定往往以诉讼提起人并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由,把关乎公益诉讼的一切,挡在了门外。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一直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哪些属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均没有明确规定。
近年来,法律界人士以及两会代表委员多次呼吁,尽快建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因为近年来危及公共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水污染、空气污染、食品污染,使人们身患疾病、生活“窒息”、心理恐慌;一些部门、垄断行业,利用其特殊位置,制定针对全体公众的不合理价格、违反法律的行业条规……类似事件和行为影响了不特定人群的共同利益。而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通过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制止上述行为的继续发生,此乃维护民生、民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现实中遏制这些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却异常困难——如果没有法律授权,检察机关不能提起诉讼;公民、法人与上述行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属于适格的诉讼主体,法院将不予受理;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公益诉讼的呼声与一个行业、部门的强势利益相比,声音是微弱的。
不难看出,公益诉讼如果缺少法律制度的有效保证,公共利益将处于无人救济、救济不能的尴尬境地。与此相反,侵权者在没有监督的情形下会更加肆无忌惮,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利益也可能受到更大侵害。
近年来,一些小人物捍卫“大权益”的公益诉讼事件不断涌现:郝劲松因火车上用餐后拿不到发票、春运火车票涨价等先后数次状告“铁老大”;李刚以天津、上海等地对外埠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存在歧视和地方保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喻山澜因补办牡丹卡被要求交纳100元补卡费,起诉要求停止执行银行自定的收费标准……上述行为使保护公共利益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建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呼声不断高涨。
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的缺失成了公益诉讼不可逾越的壁垒。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次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修订、康菲公司溢油事件的客观现实,似乎让人们看到公益诉讼立法的紧迫和公益诉讼突破立法瓶颈的希望。(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