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李浩案”中,虽然4名“性奴”都是受害者,但是,从洛阳警方对她们实施刑拘的情况看,可能都与两名被杀女子有关。因为,从此前的报道中也可以看出,这些“性奴”在李浩的“调教”下,不仅甘作李浩的性工具,而且经常会出现相互嫉妒、相互猜疑的现象,很难排除不参与李浩的一些犯罪行为。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对4名“性奴”在刑事追责过程中,仍要十分谨慎,确保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足、量刑公正、区别对待。
对李浩的定罪,应当难度不大。但是,对4名“性奴”的取证,就不会那么容易。
首先,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4名“性奴”都有可能将责任向其他人身上推。这就意味着,4人均有可能成为参与李浩杀人的重大嫌疑人。到底4人是不是都参与了杀人,如何参与的,就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如果各打五十大板,就极有可能形成冤案。至少,会出现不公正、不公平的判决。只要还存在任何一点疑问,都不应该匆忙判决、匆忙结案。
第二,4名“性奴”是在什么状态下参与刑事犯罪的,这一点,也需要区别对待。四人能够如此“温顺”地成为李浩的“性奴”,本身就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果不是李浩采取了威胁、恐吓的手段,很难相信4名女子甘心成为李浩的“性奴”。假设她们都参与了杀害两名女子的行为,到底是主动参与的还是在李浩的胁迫下参与的,这也需要司法机关认真调查,拿出有说服力的依据。假如李浩逼迫她们参与杀害2名女子,那么,在量刑上就应当慎重考虑。因为,在那样的情况下,指望这些“性奴”做出反抗的举动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
第三,对报案的“性奴”如何处理,也需要认真考虑。我们知道,虽然“性奴”的报案行为谈不上是“见义勇为”,但是,她能够在自己逃脱出来后,不是选择逃离,而是报案,从客观上讲,起到了举报的效果,让警方能够及时将其他“性奴”救出,并将犯罪分子缉拿归案。那么,在对这名“性奴”的处理上,应当有所区别,有所从轻。
总之,对4名“性奴”的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公正,而不是“一刀切”,各打五十大板。(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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