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整日闲逛的青年男子,看到天生丽质的小琴(化名)骑摩托车回家,几人强行要求对方到其中一人租住的房屋中做客。期间,被告人范某、范某某、韦某某强行将小琴的衣服脱掉,并先后分别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小琴向公安机关报警。9月23日,记者从托县检察院获悉,9月20日,托县人民法院对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轮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12年、范某有期徒刑10年、范某某有期徒刑7年。记者了解到,三人中,年龄最大的20岁,最小的只有17岁。
据介绍,2011年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范某、范某某三人骑两辆摩托车在托县双河镇街上游荡,当行至双河镇云中北路时遇见了骑摩托车回家的被害人小琴(女,21岁),三人提出要对方到韦某某租住的房屋中坐一坐,小琴不同意,被告人范某便坐到小琴骑的摩托车上,强行要求小琴到韦某某家中。
无奈的小琴随三人一同来到韦某某家后,小琴要给其男朋友打电话,被告人韦某某拿出菜刀威胁,不让小琴说出自己的位置,并用自己的手机拨通电话让小琴通话。小琴按韦某某的授意通了电话,通话时韦某某看到小琴哭泣便夺走了电话。后被告人范某、范某某、韦某某强行将小琴的衣服脱掉,并先后分别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在范某与小琴发生性关系时,范某某用自己的手机对二人进行了拍照。
次日凌晨3时,小琴要求放她走时,被告人韦某某、范某某又要求小琴说“与他们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不准报警,不准和别人说”,并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手机录音。
2011年3月1日,小琴到托县公安局报案,3月29日,托县公安局将被告人范某、韦某某抓获,同日范某带领公安机关干警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将范某某抓获。
9月20日,托县人民法院对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轮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12年、范某有期徒刑10年、范某某有期徒刑7年。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韦某某20岁,范某 19岁,范某某只有 17岁。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当庭未提出上诉。(记者 祁晓燕 通讯员 徐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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