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赌博发生争执,30岁的杨某某一怒之下用铁锹将同村发小杨某的头部劈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头部损伤为重伤。作案后,杨某某向警方自首。
昨日记者从托县检察院获悉,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杨某都是托县五申镇人。两人是从小玩到大的发小,平日关系还算融洽,但赌博时的一次争执,让两人反目。 2011年4月26日13时许,二人在托县五申镇团结村赌博,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一怒之下的杨某某用铁锹将杨某的头部劈伤,致杨某不完全性失语(六级伤残)、右手瘫肌力IV级(八级伤残)、颅脑损伤(九级伤残)。2011年4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投案自首。
案发后,托县检察院就此案向托县法院提起公诉,9月26日,托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记者 祁晓燕 通讯员 徐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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