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通报第二批瘦肉精案 省高院院长表示对不知情养殖户要区别对待
本报讯 “要保障群众的餐桌安全,就要严惩那些违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人……”9月28日,省高院通报了第二批6起瘦肉精案审理情况,25名被告人被判处不同刑罚。针对瘦肉精案量刑情况,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要求:对于那些明知瘦肉精对人体有危害,还要违法生产、销售的人,要依法严惩。但对于那些普通养殖户、没有文化的农民要和瘦肉精生产者区别对待。
沁阳
生产、销售瘦肉精 10被告获刑
被告人郭和平先后多次从肖兵(已判刑)处购买40千克瘦肉精原粉,后加工成稀释粉分别销售给程某某(另案处理)、朱建军,违法所得1600元、2500元。
朱建军将从郭和平处购买的瘦肉精稀释粉销售给被告人杜民。杜民又将瘦肉精稀释粉销售给被告人靳小雷及养猪户杨某某、马某,违法所得350元。靳小雷将瘦肉精稀释粉掺入饲料喂养生猪。
沁阳市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郭和平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2万元;判处朱建军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4000元;判处杜民有期徒刑1年半,处罚金1000元;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靳小雷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程爱琴从郭和平处购买瘦肉精稀释粉销售给宋某某(另案处理),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苗新联销售给任某某(另案处理)瘦肉精稀释粉,违法所得250元。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程爱琴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处罚金1万元;判处苗新联有期徒刑1年半,处罚金1200元。
被告人赵玉伟从陈玉伟(已判刑)处购买瘦肉精稀释粉,分别销售给被告人张红旗、李书祥,违法所得680元。被告人张红旗将瘦肉精稀释粉销售给刘某某、段某某,违法所得140元。
被告人李书祥将从陈玉伟处购买的瘦肉精稀释粉销售给范某某、张某,并提供给其父亲,违法所得400元。被告人李兆君将瘦肉精稀释粉用于饲养生猪。
沁阳市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赵玉伟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3400元;判处李书祥有期徒刑1年半,处罚金2000元;判处张红旗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1000元。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兆君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1000元。
孟州
为含“精”猪盖上“合格章” 5公务员获刑
被告人董喜元身为孟州市畜牧局赵和镇动物防疫中心站负责人(站长),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本站检疫员李正福、刘盼和防疫员田伟斌、冯腾飞编造“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违规为12150头生猪开具检疫合格手续145份,导致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市场。
孟州市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喜元、刘盼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和4年,判处被告人李正福、冯腾飞、田伟斌有期徒刑4年、3年零6个月和3年。
济源
“内奸”获刑5年
法院查明:曹存东、曹复兴父子长期从事生猪收购、贩卖生意,并从2010年初开始向济源双汇公司供应生猪。宋宏亮作为济源双汇公司采购部采购员,负责开发市场,管理送猪客户并对收购的生猪进行初步把关,从外观上检查有无病猪和瘦肉精猪。
2011年3月2日,曹存东、曹复兴从温县番田镇后杨磊村养殖户许某某处购买生猪12头,其中11头喂养了瘦肉精,后打电话询问宋宏亮该批含“精”猪能否销售时,宋宏亮答复当天检测不严,可以拉过去。当天下午3时许,曹氏父子在未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将12头生猪销售给济源双汇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9173.29元。
济源市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曹氏父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宋宏亮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5万元。
销售瘦肉精7人被判刑
获嘉
2009年冬至2011年2月期间,韩某某等人明知瘦肉精是国家禁止用于喂养生猪的药品,对人体有害,但仍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的情况下,非法购买“瘦肉精”及含有该成分的稀释粉销售给生猪经纪人和养殖户,并传授饲喂方法。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韩某某、张某某、冯某某、史某某等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处罚金2.8万元至1000元不等。
【省高院院长】
对不知情养殖户要区别对待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审结“瘦肉精”案件24起63人,检察院撤诉1案1人。其中,判刑最重的是刘襄——焦作市中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表示,随着第一批、第二批案件基本审结,第三批案件马上开始审理。法院要从保护群众餐桌安全角度重视瘦肉精案,对一线生产、销售者的处罚,要与二线、三线犯罪分子拉开,在量刑上要有所区别。对于那些明知瘦肉精对人体有危害,还要违法生产、销售的人,要依法严惩。但对于那些普通的养殖户、没有文化的农民,法院要区别对待。很多农民可能只是知道猪吃了瘦肉精可以多长瘦肉,可以多卖钱,但并不知道瘦肉精对人体的危害到底有多大。要准确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在认定普通养殖户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要实事求是,不能人为拔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