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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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认可确有不少进步
1979年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1996年第一次大修,距今天二次修改又过去了十几年。一直寻求通过立法的方式改善执业环境的律师行业,自然对这次修订抱有很大希冀。整个行业都格外重视。刑诉法修订草案一出,律师发出了法律界最为活跃的声音。很多律所组织研讨活动,汇总修改意见;不少律师个人也在博客、微博中发布自己的见解。毕竟,大家都知道,如果亟待解决的问题不能一次完善,希望获得的权利不尽力争取,可能又要等上一二十年。
对于修订后的草案,律师界大多认可确有不少进步。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祁咏欣律师举例说,草案规定律师辩护提前到侦查阶段,而以前仅仅是介入提供法律帮助,不是辩护人,地位模糊不清,作用当然也非常有限。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以律师辩护人身份参加到刑事诉讼当中,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再有,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核对证据,这也是很大的进步。以前,曾有律师在此阶段与犯罪嫌疑人核对证据,被检察机关以“泄露国家机密罪”提起了公诉,律师执业得不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不过,律师们总体给予的评价却不高。“小处进步,多处踏步,要处退步”、“可喜可惜”都是律师们的印象,有的甚至给草案打了个“不及格”。
“看上去很美”是市律协刑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韩嘉毅律师给草案的评语。他给草案提出了两万字、共36条修改意见。“草案中有很多理念上的进步,但在实践中看起来并没有那么乐观。”
目前,草案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并非最终定论。但韩嘉毅律师认为有一个检验刑诉法修订得是好是坏的客观标准,那就是修订之后,刑辩律师参与辩护的数据。“根据统计数据,目前刑事辩护率不足30%。法律需要律师回到刑事辩护的舞台上来。如果今后辩护率提高10%以上,那么说明法律修订得好。”
总论
2
修改反而扩大了公权力?
从一些条款看,刑诉法修改草案给人感觉着力追求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也有律师认为,草案中公权力扩张的力度远大于对私权利保护的力度。按照刑辩律师莫少平的说法,修改草案有很多应该修改的地方没有修改,而修改了的地方反而扩大了公权力。
比如,按照草案条款,嫌疑人被拘留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律师们认为,加上“等严重犯罪”就让承办机关有了任意解释法律的空间,可以扩大到任何情况下都不通知家属。这种嫌疑人被羁押却可以在一段时间不通知亲属的情况,不仅没有取消反而更加明确化,很可能发生“强迫失踪”,正义性在哪里?
此外,现行法律规定中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威胁”、“引诱”、“欺骗”等属于刑讯逼供获得证据的几种形式,但此次修改草案列举的情形反而少了,删掉了引诱、欺骗,也没有排除通过体罚、限制休息和饮食等心理、生理强制方法获得的证据。
再如,允许秘密侦查又没有设置时间限制和司法审查程序;
技术侦查的限制性不强,可能造成随意性较大;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现行的一律不得超过12小时,修改成了案情重大、复杂可延长至24小时……
律师们认为,这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都会让公权力得到扩张,有些修改甚至是一种倒退。
著名刑辩律师钱列阳表示,法律条文永远是有空子的,但这个空子不是留给公权力钻的,立法的公正在于换了位置双方也都能接受。这种公正公平在立法上的体现比在个案上的体现更重要。
总论
3
给权利没救济难以操作
草案被律师诟病最广泛的问题是给了权利的同时却缺乏相应的救济条款。
韩嘉毅律师表示,草案中规定了很多“应当”、“不得”,但由于没有受到侵害的救济措施、没有违反规定的惩罚条款,很多理念很好的条款就成了口号。
“比如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如果发生监听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草案中并未涉及。”祁咏欣律师说,修改草案扩大了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但这些权利都是需要法律救济来保障的。没有法律救济来保障,草案中的新规定都不能真正落实。
8月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
此次修订有不少“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亮点,草案增加了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近亲属可不出庭指证、保障律师会见及阅卷权等内容。
有人认为,草案在一些条款上留有空隙,难以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实践中会让公权力钻空子,而成为权力滥用的依据,所以这是一部“看上去很美”的法律;也有人认为,法律应该与社会现实相适应,不能为了片面追求保护人权而削弱打击犯罪的功能。
修法是权利与权力再平衡的过程,刑诉法修订草案一出,学者们、尤其是律师们发出了法律界最为活跃的声音,因为这部法律的制订直接关系着他们的执业环境。他们对草案提出了很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