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论
1
沉默权
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迈进一步,但没到位
这一规定确立了不得强迫疑犯自证其罪的原则,这意味着案件的证明责任都由控方承担,将对诉讼格局产生巨大变化。
参与这次修法过程的樊崇义教授认为,这次草案只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它暗含有沉默权的意思,“迈进一步,但是没有一步到位”。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也就是人们熟知的“你有权保持沉默”。在西方国家,如果警察或法官在进行讯问前没有履行这项告知的义务,就会被认为是非法取证,即使取得了当事人认罪的供述,也不能据此认定其有罪。之所以未能在草案中确立沉默权,也是双方博弈的结果。
据樊崇义教授透露,制定草案时曾就沉默权举行过座谈会,但侦查部门不同意,特别是反贪机关,不同意的主要原因是认为中国侦查手段现在还不是很先进,口供还起到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像中国比较严重的行贿受贿案件,行贿人说把钱给了受贿人,受贿人说没收到,怎么办?还有行贿人得了实惠不说,受贿人也保持沉默,案子就没法办了。
由于现行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因此在草案加入“不得自证其罪”的规定后,很多人质疑这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改动。
是沉默,还是如实供述?
记者注意到,虽然律师们的修改意见各有千秋,但最一致的“意见”就是草案中的表述“矛盾”之处。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不仅被法治国家的国内法广泛确认,而且被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认可,成为最低限度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之一。但是一边是引入了“不得强迫自认其罪”的理念,却又保留了现行刑诉法中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
对此,专门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发布的草案修改建议中表示,“如实供述”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有直接的、不可调和的冲突。因此,建议删去“应当如实回答”的条款,确保“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立法协调性和司法可行性。
韩嘉毅律师认为“如实回答”的表述应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自愿回答、不被强迫。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当我们审视长期以来不断爆发的因刑讯逼供引发的冤案时,我们不难发现正是由于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才引发办案机关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