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干股”拿“分红”
其人早已劣迹斑斑
其实,程时亮早就被“糖衣炮弹”打下水了。
2005年,曹某因聚众赌博被黄石港公安分局查处,并处治安处罚、没收赌资共计30万元人民币。曹某为了少交罚款及在以后赌博活动中不被公安机关查处,请潘某出面找程时亮说情,希望得到“关照”。潘某随后介绍两人认识。
同年8月,潘某提出他和程时亮想在曹某已投资的钼矿参股,曹某也想建立与此二人的“长期关系”,便承诺不要他们出钱,除第一年外,以后每年送20万元分红给程、潘。
为让程、潘二人吃下“定心丸”,曹某后来写了一张“今收到王某投资款20万元”的假收条给潘某。后潘某告知程时亮,已在钼矿共同入股,程时亮说将股本给潘某,潘谎称股本已由他垫付,日后在分红时扣除。
2008年春节前夕,曹某在市内钟楼附近,以分红的名义将一个装有15万元人民币的袋子送给潘某。随后潘将其中的7.46万元分给程时亮。
知法犯法终于东窗事发。案发后,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已分别于2011年1月12日、1月21日扣押程时亮人民币各100万元,合计扣押200万元。
贪污受贿数罪并罚
程时亮面临11年牢狱
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时亮身为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公安分局局长、严华生涉黑案件第一负责人,明知3%股份是严华生通过赌博获取的违法所得,在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过程中,伙同潘某以30万元低价占有。除去出资30万元,程时亮与潘某实际共同侵吞公款96.8745万元,而后非法获利20万元,个人实得10万元,构成贪污罪。
程时亮还伙同潘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参股名义共同收受曹某15万元,个人实得7.46万元,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
9月14日,阳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程时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9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17.46万元,上缴国库;将涉案的龟山铜铁矿的3%股份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程时亮表示不服,提出上诉。(楚天金报 记者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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