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获悉,因急刹车导致乘客张某受伤,公交公司被市一中院判决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乘客5万余元。
女子张某起诉称,2009年8月5日下午,她乘坐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运营的2路公共汽车行至天安门东站时,因司机抢行过程中紧急刹车,导致她摔伤。
此后,张某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我的腰椎被压缩了三分之一”,张某说,事发后,公交公司只赔偿她1万余元,此后再也不肯赔偿,因而起诉索赔1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和1万元的精神损失,并要求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二客运分公司共同承担。
两家公交公司表示不同意赔偿,理由是张某去医院诊断时,被诊断出有陈旧伤。
法院认为,张某乘坐第二客运分公司运营的公交车辆过程中,因所乘车辆的司机采取制动措施不当,造成张某倒地受伤,第二客运分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判决两家公交公司共同赔偿张某5万余元。(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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