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记者获悉,备受关注的“合肥宁国路醉驾案”又有了新进展——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海涛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66万余元。
今年6月7日晚,马海涛在滨湖世纪城表姐家吃饭,饮酒后驾驶公司的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宁国路一家酒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马海涛在大量饮酒的情况下驾车回家。1时40分许,马海涛驾车由北向南行至宁国路阿胖龙虾饭店门前时,撞倒正在过马路的被害人陶某、陈某某两人,陶某当场倒地受伤,陈某某则被卷入车底。在明知撞人的情况下,马海涛因紧张、害怕继续拖着陈某某驾车逃逸,行驶约380米时,陈某某从车底部脱落并被该车再次辗压。4时30分许,警方将马海涛抓获。经检测,马海涛体内酒精含量达199毫克/100毫升,远远超出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因抢救无效,两名伤者宣告死亡。
9月初,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马海涛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诉至法院。9月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马海涛的行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两被害人当时有没有过错、马海涛返回现场是不是自首等焦点备受关注。两名被害人的家属提出了总共126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赔偿,其中被害人陶某的家属索赔61万余元,另一名被害人陈某某的家属索赔65万余元。开庭前,马海涛的家人向司法机关交纳了20余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款。
据了解,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海涛醉酒后明知驾车会出现危险,还驾驶着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行驶在人流量、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上,撞倒两名被害人后也未停车施救,而是不计后果拖着被害人逃逸。法院认定,马海涛存在犯罪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名被害人无过错。(新安晚报 记者袁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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