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合肥宁国路醉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海涛酒后驾车致2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66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7日晚,马海涛在合肥市滨湖新区表姐家吃饭饮酒。饭后,马海涛驾驶右前照灯发光强度不合格的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合肥市宁国路一家酒吧,再次饮酒。次日1时30分许,马海涛离开了酒吧,驾车沿宁国路自北向南快速行驶至一家饭店门前时,撞到站在道路中心黄线位置等待过马路的陶沙、陈春龙。陶沙被撞倒在地,陈春龙被拖挂在车底。马海涛继续驾车拖带陈春龙快速向前行驶约380米时,陈春龙从车底部掉下。马海涛驾车逃逸,陶沙、陈春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6月8日4时30分许,马海涛驾肇事车辆与亲友在返回案发现场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马海涛被抓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99.104毫克/100毫升。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马海涛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马海涛无视法律规定和不特定多少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醉酒驾车,在夜晚繁华路段,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占道、快速行驶,在明知撞人后车辆异常且视线严重受阻的情况下,驾车拖人快速逃逸,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并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马海涛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受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可对马海涛酌情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圣志、徐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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