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的杨女士说,自己与丈夫2008年协议离婚,儿子由对方抚养。今年5月份,其前夫在一次车祸中失去左腿,目前无力照顾儿子。杨女士想抚养孩子,不知该如何变更抚养权。
记者就此咨询了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符合其中任意一种情形,即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杨女士的情况符合第一种,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记者 崔洪英)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