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当前一些法院青少年犯罪刑事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存在一些偏差和不足,如宽严失衡,同一类案件判决结果明显不同;过于强调从宽,宽之有余,严之不足等。如此,不仅有损司法公信,也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本质与内涵,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要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对未成年人犯罪和那些易于改造的初犯、偶犯,以及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予以从宽,使法律威严的震慑力与强制力变成温暖的感化力,促使罪犯悔过自新。对于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投毒、放火、绑架、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青少年犯罪,要毫不动摇地继续坚持依法严惩的方针,应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以充分体现刑罚的作用和目的。
对缓刑的适用,不但要考虑青少年犯罪分子是否真诚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等主观条件,而且还要考虑有无适合缓刑少年犯改造的客观环境。因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还存在不确定的因素,对于那些家庭环境差,又远离基层组织或基层组织涣散的被告人来说,对他们适用缓刑,即使他们有真诚悔罪重新做人的决心,但一旦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和帮教,也很难确保他们不再危害社会。所以对于无法对缓刑犯实施有效帮教监督和考察的,也不宜适用缓刑。
建议引入缓刑听证制度。在开庭审理中,诉讼各参与人对被告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请求或建议的,合议庭在开庭审理之后,经评议认为对被告人拟适用缓刑的,应当举行缓刑听证。 (李献民 苗合理 作者单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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