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政府在为居民办理土地证时,违反法定办事程序,先颁证后审批,从而引发了一起全国罕见的“民告官”案。10月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撤销方城县人民政府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判决。
违法颁发土地证
1996年1月20日,方城县居民张某填写了一份土地登记申请书,要求县政府颁发与城关镇新华街居民委员会相邻的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当日,方城县人民政府派员对该块土地进行了地籍调查,但新华居委会无人签字,调查表中也未附契约。1996年4月26日,方城县人民政府在未下发政府通告,又未下发办证公告的情况下,为张某颁发了方国用(1996)字第0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颁证一年以后的1997年7月26日,方城县人民政府才为张某填写了《土地登记审批表》。1997年7月31日,方城县人民政府给申请人张某之妻送达了所办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新华居委会得知后对此不服,于2007年2月12日以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南阳市人民政府在60日内未作答复。
违法土地证被撤销
由于南阳市人民政府长达两年一直对此争议既未作出复议决定,又未书面作出答复,新华居委会于2010年7月28日,一纸诉状将方城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某告到了方城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县政府为第三人张某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方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后,调阅了方城县人民政府1996年为张某办证卷宗,并进行了相关调查。
2011年4月20日,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某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职权。原告新华居委会与第三人张某系相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原告起诉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方城县政府在为第三人办证时,先办证后审批,属程序违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于1996年4月26日给第三人张某颁发的方国用(1996)字第0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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