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秦氏老太住敬老院接受1级护理,却在凌晨溺死在不远处河道内。由于敬老院既未关闭大门,亦未派专人看护,最终被认定担责20%。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敬老院赔偿其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和律师费合计4.67万元的一审判决。
80高龄的顾老太早年入住闵行区的一家敬老院。今年3月22日凌晨,被人发现已溺水身亡在敬老院边上河道内。为此,顾老太的亲属将敬老院诉至法庭,要求赔偿25万余元。几年前,他们将顾老太安排进入敬老院,进行长期生活护理,后来还提高了护理等级,也支付了相应护理费用。住院期间,老太的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均十分正常。
经查明,顾老太生前居住在敬老院1楼,其居住房间距离事发地点约有35米。途经大门未关,亦未有专人看护。
法院认为,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来看,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凌晨擅自前往事发地点,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确认其自身承担80%的责任。但敬老院作为养老机构,夜晚在老人居住区与外界通道处,未将通道关闭,亦未派专人看护,存在一定过错,确认承担20%赔偿责任。(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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