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规划监察支队的一把手,收受贿赂后却为违章建筑搭建者开脱。日前,(江苏)南通市规划监察支队原支队长兼政委顾军犯三宗罪,一审领刑6年半。
顾军,1955年11月出生,大学文化,2005年2月至2005年10月,任市规划监察支队支队长兼政委;2005年11月至案发,任市规划监察支队支队长。今年1月2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今年6月9日,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顾军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向崇川区法院提起公诉。
据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0年,顾军在担任市规划监察支队支队长兼政委、市规划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负责规划监察的职务便利,为南通某建筑拆除有限公司、江苏某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南通某娱乐有限公司、南通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刘某、周某、李某、顾某、范某、殷某等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9万元,占为己有。
顾军在担任市规划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管理规划监察支队财务的职务便利,挪用该支队小金库中的公款人民币16万元归个人使用,其中挪用公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挪用公款人民币6万元超过3个月未还。
2008年6月,顾军在担任市规划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管理该支队财务的职务便利,从南通某建筑拆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处支取该支队以支付拆除费的名义转账给该公司的公款人民币5万元,占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0年,顾军利用负责规划监察的职务便利,在违章建筑搭建、规划监察拆违工程业务安排、工程款结算、房屋租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南通某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等企业相关负责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9万元,占为己有。
2008年6月,顾军利用管理市规划监察支队财务的职务便利,从南通某建筑拆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处支取该支队以支付拆除费的名义转账给该公司的公款人民币5万元,占为己有。
2009年4月,顾军指使徐某从其管理的小金库中取出人民币10万元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借给南通某钢管机械租赁中心总经理顾某用于营利活动。2009年4月才将这10万元归还给徐某所管理的小金库。 2009年6月,顾军又指使徐某从其管理的小金库中取出人民币12万元共自己个人使用。2009年8月,顾军将这12万元中的6万元归还给徐某,其余6万元顾军于2009年11月才归还。
法院认为,顾军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日前,崇川区法院以顾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万元。追缴顾军受贿、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23.9万元,上缴国库。(南通网 记者吴银华 通讯员徐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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