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官司背后的责任之争
2010年临近春节,李荷珍的一条短信让朱德枝失望不已。
李荷珍在短信里称:找人是不会再去找了,大家可以法庭上见,判她有责任她就担,无责的话以后大家就各司其事。
而就在春节后,朱德枝去找黄丽时,被告知说旅行社没有这个人了,黄丽的电话也已停机。
随即,婺源县公安局前往旅行社调查,得到的答复是黄丽已离职。而这次询问,让朱德枝意外得知:黄丽没有导游证。
旅行社一名工作人员解释称,因国庆期间旅游热,旅行社临时聘用了黄丽等几名女孩做导游。
后经登录国家旅游局网站查询带团“导游”黄丽,确认其确实没有取得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朱德枝称,除了聘用无证导游外,该旅行社与游客不签合同的营业模式由来已久。婺源金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早在2008年因在年检时就发现存在超范围营业问题,被“黄牌”警告,暂缓通过年检。非国际旅行社的金山旅行社至今却仍旧一直承揽跨国带团业务,同样“无需”签合同。
无奈之下,朱德枝选择诉讼。在起诉书中,朱德枝认为金山旅行社应当对朱春祥的失踪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朱德枝的起诉,被告方称,9月30日,在收到人员名单后,黄丽通知吴恒珠前来签订合同和缴纳费用,被告知费用等在旅游回来后支付,因是熟人,李荷珍便同意了。
被告方强调说,2010年10月1日19时10分许,导游接到人员走失电话后就及时赶到吴恒珠处,及时联系豫园管理处广播找人,同时拨打了110报警。在通知其他团员集合并安排他们上车等候后,导游就开始找人。当晚9时40分,导游与老人家属商量先把其他旅客送回酒店再回来找人,晚上11时20分导游返回后一直找到第二天凌晨4时30分。第二天,导游把团员送进园内后回到豫园找人,一直到17时40分回到世博园。而旅行社在得知此事后,2日便派人到上海找人,3日派人陪朱春祥家属到浙江、上海找人,此后又派出几批人找人。
因此,被告首先认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合适,答辩人与原告不形成合同关系。同时称,答辩人无违约行为,也无过错,旅行社导游在带团旅游过程中讲解了安全注意事项,尽到了责,不存在甩团行为。由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朱春祥在自由活动时间自行脱团,答辩人已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至今未回系其个人行为与答辩人无关,之前也已尽力协助朱春祥家属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寻找朱春祥,若答辩人有责任也应是由保险人承担。
朱德枝认为,婺源县金山旅行社指派无证导游带团,导游过程紊乱,违背了“优质全程导游”的承诺,导致当事人朱春祥老人在上海走失,至今未归,旅行社应该负全部责任。
而据其他同行游客反映,他们的旅游费用是2010年10月1日开始行程的时候导游在车上收取,且从未提及合同一事。同车的其他游客提出了与黄丽相对立的信息,当天的集合时间是7时而不是7时30分,黄丽联系大家的时候已经过了集合时间10多分钟,第二天有人看见黄丽直到13时多还在世博园门外安排游客进园参观的事。
江西首例游客随团出游走失案
今年8月22日,婺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现场,旅游合同是否成立、旅行社是否有责任、导游是否有资质成为争辩的焦点。
在被问及有没有国家认可的省旅游局颁发的“导游从业资格证”和“导游证”时,黄丽回答“有”,却均无法举证,但黄丽始终坚持认为在能力范围内她已尽了最大努力,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她身上。
被告方同时强调,旅行社所派遣的“导游”,有县里颁发的“导游证”,整个游程服务无过错,游客失踪属于“自行脱团”,并在庭审结束时拒绝调解。
法院将择期宣判。
记者试图采访李荷珍,但她表示在法院判决下来之前,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
江西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应该是江西第一起游客参加旅行社组团的国内旅游走失事件。如果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委派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带团出游,根据《旅行社条例》,均应当处于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具体调查处理工作由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执行。
婺源县旅游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这起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等法院有了判决结果后,他们将依据相关条例对旅行社进行处理。
对此,旅游界人士称,旅行社均应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由旅行社为游客购买旅游责任险,如若在安排旅游车次、导游等方面出现违约行为,可向旅行社最高索赔8万元。旅游意外意外险则由游客自行决定自费购买与否,购买意外保险后,旅游过程如若出现意外情况,游客可从保险公司最高获赔10万元。
记者了解到,金山旅行社并没有为游客购买旅游责任险,而是直接购买的旅游意外险。(新法制报 文/图记者龚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