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一审法院判决“判三缓五”,终审改判并收监执行
原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董事长曹中皎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盐田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盐田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起抗诉。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中院获悉,该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曹中皎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审理查明,曹中皎自2002年起担任深圳市道桥维修中心主任,2007年10月经深圳市城管局决定改任路桥集团董事长,负责单位的全面工作。其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符某某在违规挂靠公司外接工程项目方面、为曾某某在承接深圳特区内地铁地面工程项目及工程款结算方面谋取利益,多次分别收受二人贿赂款共计4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曹中皎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4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考虑曹中皎有自首以及退还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判决后,盐田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起抗诉。市中级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在已经掌握曹中皎受贿事实的情况下,将其带回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在调查谈话期间,其才如实供述了受贿事实,该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中院对曹中皎进行改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依法移送看守所收监执行。(记者王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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