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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员工被以旷工等理由开除 诉讼维权得补偿

2011年10月13日 17:24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洋打工维权案”,案件的原告是50多岁的德国人Wolfgang Obermeier,他被上海一家公司辞退后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给付一系列赔偿款,一审判决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给付其拖欠的工资、搬迁补贴,以及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等总计人民币14.58万余元。

  该德国人中文名伍刚,他被上海一家设计公司聘任为副总经理一职,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拖家带口从意大利来到上海。

  去年9月1日,他又被该公司聘任为总经理,但任职才2个月,公司突然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并向他发去解除通知,理由为:存在无故旷工行为,且不服从公司决定,还存在有损公司声誉等行为。公司还立即停发了他的工资和福利。

  对公司突然作出的单方面决定,伍刚不服,在申请劳动仲裁后又提起诉讼,把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公司解除与他劳动关系的理由不符合事实,真实的情况是:当他被聘任为总经理后,公司出尔反尔,又要将他工作岗位调整为技术指导,并降低福利待遇。由于他不接受工作调整,公司就寻找理由把他踢出门外。他起诉要求公司赔偿44万余元人民币。

  被告公司在应诉时认为,基于原告不遵守公司调岗决定,同时存在擅自旷工等行为,公司有权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并不予给付补偿金。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从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证明原告有工作不胜任的事实,在此前提下,公司未与原告协商,就对其降职降薪显属不当。法院同时认为,往来邮件反映,原告已就几日缺勤作出了说明,公司认定其旷工的理由也不充分。

  在原、被告发生争议后,伍刚确实向公司一些员工发送了言辞激烈的邮件。法院认为,原告的这种行为欠妥,但尚不构成侵害公司名誉权。根据上述观点,静安区法院支持了伍刚的诉讼请求,认为被告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显属不当,原告应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鉴于原告净月薪为人民币2万元,公司还给予其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每月1.2万元的房租等,法院以此为参考,确定了公司对其的赔偿金额。(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徐亢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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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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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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