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之一,是其法定义务。但是据近日北京大学公布的《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报告2010-2011》显示,在对43个国务院部委机关关于“政府集中采购信息是否主动公开”的专项调查测评中,居然有21家部委的得分为零,意味着近乎一半的部委机关都没有主动公开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政府集中采购信息。
而各省级政府在公开政府集中采购信息方面,显然要比国务院部委机关要好得多。
根据报告调查数据显示,全国除香港、澳门、台湾和西藏外的30个省级政府,全部都主动公开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的“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公开率为100%。
在对省级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的调查中,北京市财政网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采购一项公布了北京市历年(含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布了集中采购的流程,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布了具体采购项目公告平台,但各网站均没有发布政府年度集中采购工作报告,公开情况良好。
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中心主任、行政法学教授王锡锌教授分析指出,上述数据表明,政府部门应转变观点,进一步落实“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提高主动公开信息的质量及透明度,是各个行政单位的法定义务。
近期以来,中央政府一些部门陆续公开了自己的“三公经费”(出国出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和其他行政经费支出信息,这立即成了全社会关注和热议的一个话题。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力度不断加大,一系列政策法规制定发布,加强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尤其是加强社会广泛关注的财政信息公开程度,提高政府活动的透明度。
“虽然近两三年来国务院和财政部下发了数道‘金牌政令’,来推动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和透明。但是,从观察结果看,行政单位仍普遍存在不主动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等关系民生的重要信息。”王锡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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