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0日,贵州凯里市万潮镇荷花村的青年女子王赛霞遭遇车祸死亡。她生前在凯里市区租房居住超过1年,因此亲属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与肇事方对簿公堂。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王赛霞亲属的赔偿请求。
货车侧翻撞死人
赔偿标准起纷争
今年3月20日,驾驶员张某某驾驶重型货车由凯里市三棵树往金泉湖方向行驶,行至仰阿莎大道0公里+800米处时,因车辆严重超载,临危措施不当,导致车辆翻滚后将人行道上的行人王赛霞、胡廷逍遥(系王赛霞的儿子,1岁)和文良翠撞死。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经协调,胡廷逍遥和文良翠分别获得了10余万元的赔偿。因王赛霞的家人坚持要求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当事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对簿公堂。
在城市居住超过1年
死亡赔偿按城市标准
9月1日,凯里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王赛霞的父母王安光、龙金芝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在城镇居住时间长达一年以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他的女儿已在凯里居住了两年,故请求法院判令肇事车驾驶员张某某、车主李某某以及保险公司按城镇标准赔偿计算其女儿的死亡赔偿金,总计28万余元。此外,夫妇俩还主张了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肇事车车主李某某辩称,王赛霞无户籍、无身份证,所以王赛霞是一名身份不明人员。而王安光声称与王赛霞是父女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次,应按照农业家庭户口的标准计算王赛霞的死亡赔偿金。
凯里市法院查明,王赛霞系王安光、龙金芝夫妇婚生的女儿,由于超生而没上户,王赛霞辍学后与胡朝兵在凯里市区同居已达1年以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第34条规定:对于受害人户籍上虽然登记为农村居民,但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由此,法院判令车主李某某和驾驶员张某某向王安光夫妇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7万余元。驳回了王安光夫妇索赔5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此外,法院认为,肇事驾驶员张某某犯交通事故罪的罪名成立,鉴于他到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理,因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2个月。(贵州都市报 记者 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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