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建筑单位存监管空白 安全事故责任人少受法律制裁
建筑工地事故追责难曝安全生产法遭架空
经过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路与秦岭路交叉口西南角时,看着即将竣工的郑州中原万达广场,不少市民还对半年前发生在该工地上的一起事故心有余悸——2层裙房楼整体坍塌,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
10月14日,《法制日报》记者从郑州市有关部门获悉,此起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已开始启动。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施工队负责人彭广峰进行立案侦查,目前已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据业内人士透露,建筑工地发生伤亡事故后,往往存在着追责流于形式等问题,郑州市对此起事故的责任追究,包括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将从体制上解决安全生产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监管不到位问题。
事故背后存“有令不行”
今年3月27日16时30分左右,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的郑州中原万达广场2号楼工地发生一起2层裙房整体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
事故技术调查组认为,事故发生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不按照施工专项方案实施;二是不遵守施工操作规程;三是现场施工人员责任心不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既未报告有关人员,也未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撤离,从而导致人员伤亡。
“郑州中原万达广场工地的事故并非个案,建筑工地目前已成为工伤死亡事故最多的领域。其实任何一家单位都不希望出事故,但他们往往事先疏于防范。”河南省建设厅一位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这位专家认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之所以频繁发生,问题的关键是有令不行,有章不依,造成安全隐患。在一些事故背后,反映出的是一些部门不遵守有关安全法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玩忽职守。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的建设单位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强行压缩合同工期,导致交叉施工和疲劳作业,最终酿成事故;二是有的监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重视安全,不能有效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使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和安全监管作用得不到发挥,形同虚设;三是有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未落实,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四是安全监督存在漏洞。
河南省建设厅的这位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安全生产法出台之前,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主要依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这些规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及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出台的,基本是针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制定的,对大量民营企业几乎没有规定。目前,建筑业的国有、集体企业大量改制或退出,民营企业不断增加,这就造成了法律调整的“空白”和监督管理的“缺位”。过去,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如不够刑事处罚就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现在民营企业没有主管部门,发生安全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给予行政处分就会落空,责任人就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安全生产法的出台,虽然填补了法律空白,但在执行中出现“棚架”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