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复印李阳身份证、伪造李阳收入证明和房产证等,“疯狂英语”原总监张宇办理了六张信用卡,欠款47万余元。
昨日,张宇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在海淀法院受审。
申领手续均为伪造
30岁的被告人张宇,在2007年3月至2009年2月间,曾在李阳名下的公司担任事业部总监。
昨天法庭上,检方指控,张宇私自复印了李阳的身份证及公司营业执照,又伪造了李阳收入证明、房产证、驾驶证等证件,于2008年至2010年间,以李阳的名义,办理了6张透支额度5万至20万不等的信用卡。张宇在申请材料中,特别注明“名人,望给予最高额度”、“李阳老师为李阳疯狂英语董事长……年收入300万以上”等,而申请材料中,“李阳”的签名,均为张宇填写。
随后,张宇通过套现、拆东墙补西墙等方式,每月保证最低还款额,以此躲避银行的催收。
检方称,被告人至2011年3月案发,已欠六家银行47万余元,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据了解,因协助他人使用“李阳信用卡”套现被揭发,张宇被控制。
透支用于消费和套现
“因为职务的需要,我本身就有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庭审一开始,张宇辩解称,自己曾一度每月正常还款,所以没有诈骗钱款的主观故意。
张宇称,因为自己的信用卡有过不良记录,因此才想到借用李阳的名义,申领信用卡,然后用于透支刷卡消费、套现,或投资项目。
但是,相关材料显示,张宇的投资项目还没找到,而月薪只有3000元的他,却每月支付着5000余元的租车费和5000余元的房租。
昨日,该案未当庭宣判。
- 释法
不再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庭审时,张宇及辩护人认为指控罪名应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人闫莉认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情形,信用卡诈骗罪也规定有使用骗领的信用卡的情形。张宇既有骗领、又有使用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一个是手段行为,一个是目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但按照刑法中牵连犯的原则,张宇涉案为一连贯行为,只对其目的行为,即信用卡诈骗罪提出指控,不再重复、单独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最高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追问1
银行有过错是否影响定罪量刑?
张宇曾供述,自己之所以能以李阳的名字成功办了六张信用卡,主要是因为“银行管得不严”。
庭审时,办卡银行工作人员证言显示,张宇当时申请的是大额度信用卡,原则上应该李阳本人办理,他们也曾向张宇提出过要求。但自称是李阳助理的张宇,以李阳工作忙碌为由拒绝了。随后,所有手续都是张宇领取空白表格,填好后再交给银行的。
该案公诉人闫莉表示,检方已向有关银行发出司法建议,指出银行在审核申领人材料、代领、核发信用卡等环节的管理漏洞。但是,银行的过错,不影响该案的刑事处理。
- 追问2
李阳如知情是否影响刑案定性?
张宇在庭审时称,李阳实际上是默认了其冒名办卡的行为,也没有追究他的责任。事后,他又申办了三张信用卡。
庭上,公诉人宣读了李阳及其妹妹的证言。证言显示,2008年6月时,工行曾致电李阳,李阳才知道有人冒名办卡。李阳的妹妹找到了张宇,张宇承认并称,还完20万元的透支款后销卡。
检方认为,李阳只是知道自己被骗领信用卡,之后也没有授权张宇再办卡,其并不知道张宇的全部行为。李阳是否存在责任,不影响该刑案的定性。张宇从其冒用李阳的名义申领信用卡时,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