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佛山两岁女童悦悦遭车碾压的视频激起公愤,18名路人视若无睹的冷血态度为千夫所指。
当陌生人处于生命危险之时,素不相识的路人该如何作为?道德上这当然不成其为问题,而从法律上说,这本来也应该不成为一个问题。
其实,人类早就发明了根治这种社会冷漠症的法律手段。在中国,早在秦朝就有关于见义而不为的惩罚条规,唐朝的《唐律疏议》则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由此可见,见义勇为之所以成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法律的保护养育功不可没。
在西方,欧洲多国、加拿大和美国一些州都有这类法律法规。在德国,法律要求司机申领驾照前应学习急救方法,遇到事故或事件时应基于安全停车并提供援助。紧急状态下(比如车祸)不提供协助甚至会视为刑事犯罪。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见死必救的善法包含两个原则。一是义务救助原则,即人人有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二是免责原则,对于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责任上的豁免。
近年,见义而不为的路人一再出现;见义勇为却给自己惹来破财官司的事件也屡有发生。将见死必救的法律责任从医生、警察、公务人员等特定人群扩大到其他适用人群,理应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并期望,如果再有幼小的生命倒在车轮下,良心要在位,法律也要在位。(记者吴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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