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在服刑期间,自己的一套房屋被母亲出售,产权证已变更。假释出来的杨女士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了已变更的房产证,但却遭购房者告上法庭,被索房产。
近日,一中院终审判决,购房者诉求未获支持。
已过户房产证被撤销
2008年11月,杨女士假释出狱后,发现自己的一套单元房,被其母以代理人的名义卖给了陈女士,陈女士获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
2009年,杨女士将当时的海淀房管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陈女士取得的产权证。
法院以过户材料存在虚假内容,且房产原所有权人杨女士未亲自到场为由,判决撤销了陈女士获得的产权证。
购房者索要房屋被驳
购房人陈女士认为,自己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应该拥有该房产,将杨女士母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其所有。
庭审时,杨母承认无权处分女儿房产。
一审法院以善意取得为由,支持了陈女士的诉求。
杨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一中院终审认为,陈女士虽然曾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因登记过程中使用了虚假材料,导致产权证被法院撤销。因此,陈女士对该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
近日,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陈女士的诉求。
释法
“善意”登记不应有假材料
二审法院认为,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应同时满足: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信赖房屋登记簿中关于物权登记的记载,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无处分权;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
法院称,“善意取得”,是基于对房屋登记簿中关于物权登记的信赖,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登记权利人无处分权。而本案中,陈女士是基于对杨母有代理权的信赖。此外,陈女士虽取得所有权证,但登记时使用虚假材料,已被法院撤销,因此她曾取得所有权证的事实不符合“善意取得”中的“已经登记”。(记者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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