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贵纸币有去无回
马传德和黄中行因为共同的兴趣爱好相识已久,打上世纪90年代起就成了朋友。1996年9月,黄中行得知马传德有一枚“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遂与马传德商量借用这枚纸币参与相关展览。同年9月16日,两人在徐汇区的好望角大酒店谈妥具体商借事宜,黄中行承诺以马传德的名义参加展览,一旦物主要求返还,借者应及时奉还。黄中行当即立下借条,写明“HUANG ZHONG HANG向马传德先生借了一张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并郑重地签署了姓名和日期。
没想到这以后,老朋友携宝钞一去不返,马传德再也没能与黄中行联系上,直到2010年年初,马传德听说黄中行已将“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卖了。吃惊之余,通过各方面朋友辗转联系上黄中行,告知要么返还纸币,要么返还纸币卖出所得价款。黄中行称纸币早已经由英国的一家拍卖公司拍卖,虽一度同意支付价款,但迟迟未见行动。马传德再三催促无果,遂于2010年11月5日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或返还“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或给付等价款人民币200万元。
朋友反目各执一词
考虑到被告黄中行长期住在国外,原告方在起诉的同时打探得黄中行在国内的一家拍卖行正有一批收藏品在拍卖,于是不失时机地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了这批即将拍卖的收藏品。而被告方也不甘示弱,以长期住在国外等理由提出管辖异议。法院经审查查明,本案是一起借用合同,合同的履行地在徐汇区,故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据此裁定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
实体审理中,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其间被告方曾声称,讼争纸币已无从追回,提议不再返还讼争纸币,愿意补偿原告人民币130万元。原告表示可以接受这一调解方案。可到了双方正式签署调解协议时,被告方突然又变卦,称讼争纸币已找到,愿意返还原物,不同意此前的调解方案。被告方在法庭上出示了一张有“湖北官钱局”字样,上有两个大洞的纸币,并坚称该纸币即是当初向原告借得的纸币原物。原告仔细查看后则坚决予以否认,指出被告方出示的纸币是样票,根本不是原物,因此上面才会有两个大洞。原告出借的是一张可以流通的正票,是孤品。
在尔后进行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原告方强调,2008年4月27日,原告之父马定祥曾将一枚同类纸币通过中国嘉德春季拍卖会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117.6万元。按近几年钱币市场的行情,像这样的清代纸币属顶级珍品,市场价应该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若被告不能返还原物,则应补偿原告人民币200万元。
被告黄中行的律师则辩称,十多年前在一家酒店拿到过原告的“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当时说好是卖给被告的。原告称曾找过被告要求返还讼争纸币,此言不实,因被告生活在英国,原告并未找过被告。原告举例所述的2008年被拍卖的纸币和本案讼争的纸币不是同一张纸币,故不能以此来衡量讼争纸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