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2月23日,男子廖友华与女子万红佳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订婚当日,廖友华给付万红佳彩礼80200元,之后廖友华与万红佳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万红佳怀有身孕。
2010年6月,万红佳父亲因肝病病逝,廖友华害怕万红佳可能会遗传其父亲的肝病,并有可能遗传给未来的小孩,于是廖友华要求万去医院堕胎。后来,廖友华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万红佳返还80200元彩礼。
对于万红佳是否要返还彩礼,有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为万红佳应当返还彩礼,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现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廖友华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第二种意见为万红佳不应当返还彩礼,本案万红佳虽未生育小孩,但万红佳与廖友华同居期间怀有身孕,只要廖友华不要求万红佳去堕胎,双方继续在一起生活,生育小孩是必然的,是廖友华的行为阻止了小孩的出生,所以廖友华无权要求返还彩礼。(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新法制报 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彩礼可酌情返还。首先,廖友华在与万红佳订婚后并给付彩礼,但双方并未结婚登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彩礼是否返还,应以是否缔结婚姻为主要依据,而生活时间的长短、过错责任、经济状况等因素只能决定彩礼返还的额度。
法律上,怀孕并不能等同于生育,生育是指女性怀孕在体内孕育后代并分娩,而怀孕只是生育的一个环节之一,就两者的法律后果看,怀孕并不对男女双方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后果。所以,本案万红佳怀孕对男友廖友华不具备在法律上的约束率。另外,就本案而言,导致双方感情不和及分手的原因,过错方在廖友华。万红佳与廖友华同居期间怀孕,廖友华为达分手的目的,要求万红佳去堕胎,对万红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伤害,故本案应从于过错、公平、保护妇女权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角度,可酌情从少的原则返还彩礼。据此,法院判决万红佳返还廖友华彩礼1万元。(抚州市临川区法院帅美琴郑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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