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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延长拘传时限 学者斥传统司法观念作怪

2011年10月20日 11:21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主张将拘传最长时限从12小时延长到24小时,是“口供至上”、“以押代侦”的传统司法观念在作怪,与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目标相悖。

  立法机关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已告一段落,但立法博弈仍在进行。昨日的《人民日报》聚焦了修正案(草案)中的拘传时限。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而修正案(草案)将拘传的时间有条件地延长到“二十四小时”,由此引发激烈争论。

  立法是妥协的艺术,在寻找妥协之前,先得求同存异,寻找共识。这共识就在于,不管是主张延长拘传时限者,还是支持保留现行拘传时限者,都认同刑诉法兼具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双重功能。而分歧就在于,前者认为非延长不足以惩罚犯罪,后者却坚持若延长必导致侵犯人权。

  更明确地说,分歧就在于如何把握拘传时限的“度”。从法理上看,不管是拘传12小时,还是24小时,都是对嫌疑人自由权的剥夺。但拘传并不是刑罚,也不是惩罚措施,而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基于“最小损害”原则,在制度设计上理应当尽可能照顾到被拘传者的利益。

  将拘传时限与惩罚犯罪捆绑在一起,甚至认为不延长拘传时限就不能及时破案,进而不足以惩罚犯罪,事实上还是“口供至上”、“以押代侦”的传统司法观念在作怪。而推进刑事诉讼的现代化,恰好肩负着推动“人证时代”向“物证时代”转型的使命。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大修时,将拘传时限定在12小时,正是在这样的大方向下得到了多数共识。这条象征进步的修法,如果只管了15年,就要被新的修法所摒弃,不但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也与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目标相悖。

  从证据效力上看,口供与物证的优劣也是不言自明的。延长拘传时限,多是为了以长时间的羁押来击溃被拘传者的心理防线,从而获得口供。一些基层警察就道出了真实想法:侦查人员以12小时获取口供为突破口,但嫌疑人大都抱着“扛过了12小时就得放人”的侥幸心理,以对抗侦查。

  这说明,在侦查人员的脑海中,“口供至上”仍是破案的不二法则。而事实上,口供常不稳定,可信度低,证明力弱;物证却较易固定,可信度高,证明力强。这就是刑诉法要进一步限制以口供定案的理由所在。相反,刑诉法还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走向物证时代,是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因此重视物证理应成为科学侦查的方向。倘若侦查人员都能重视口供但不过分依赖口供,拘传时限的延长也就不那么急切了。反之,不完成侦查理念的升级换代,拘传时限之争就不会有真正合乎侦查需要的博弈结果。

  修法既要顾及法律本身的稳定,还要顺应时代潮流。拘传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是15年前刑诉修法就已收获的进步果实,得来不易,不需改变。(王刚桥 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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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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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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