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10月20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鹿轩)10月20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温州“交警强奸KTV坐台女”在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民警郑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790元。
2011年2月10日晚,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郑某和朋友在温州市区“利玛KTV”娱乐时认识了陪酒女孙某某。当晚12时许,郑某通过公关又将孙某某带至海上天私家菜酒店包厢吃宵夜。至次日凌晨2时许,郑某趁孙某某醉酒之际,将孙某某带至黄龙康城其家中实施强暴。
孙某某与家人随后报警,郑某当晚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据了解,郑某系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一名民警。
案发后,孙某某经医院诊断患轻性抑郁症,回老家接受治疗。孙某某遂提起附带民事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99483元的诉讼请求。
因涉及个人隐私,鹿城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提请依法予以处罚。
郑某在法庭上辩称,在KTV与孙某某约好2000元“出台”,孙某某自愿到其家中,后来因孙某某在他家呕吐及因嫖资发生争执,并没有强奸对方,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表示不同意赔偿。
郑某的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双方事先有2000元“出台”的合意,被害人是自愿到被告人住所的,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强奸被害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
因案情复杂,该案未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及鉴定结论,足以证明被告人郑某和被害人孙某某在黄龙康城郑某家中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而根据海上天酒店服务员的证言、案发现场勘查情况、孙某某的血液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孙某某在案发时饮酒过量并处于醉酒状态。同时综合分析孙某某的陈述、KTV公关的证言、现场勘察情况、以及孙某某向家人电话哭诉被强奸、遇家人后很短时间内报案、案发时处于月经期等情况,法官认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提出双方事先有“出台”的合意,本案系嫖资纠纷等辩解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不足以采信。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郑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醉酒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的诉讼请求中,对于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部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法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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