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担任初级辅警3个月,就在执行公务时以“扣车”、“拖车”为由,威逼车主给“红包”3500元。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分局横沥派出所辅警宋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收取车主3500元次日被揭发
经广州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宋某,现年31岁,2009年7月起在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分局横沥派出所任初级辅警。
2009年10月18日晚,宋某在南沙区横沥镇洪奇沥查车点协助派出所民警陈某峰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其间,驾驶员何某浩的丰田佳美小汽车被拦下。经检查,发现该车的发动机是长城牌,因此进行了进一步盘问,后民警陈某峰查验完毕后让宋某对车主放行。
然而,宋某利用此机会,以该车是非法车辆,将要被“扣车”、“拖车”为由,对何某浩进行要挟,在横沥派出所治安员“求情”并收取了何某浩托该治安员转交的现金3500元后,对上述车辆予以放行。
10月19日下午,何某浩的父亲带领3人到该查车点对宋某的上述行为进行质问,对该查车点的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由于宋某当时也身着警服,分不清是辅警还是在编民警,一度引发何家连带对警方进行抨击。宋某得悉这一情况后于当晚将3500元通过他人退还给车主。
法院:数额不足5000但影响恶劣,应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3月5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刑事拘留,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宋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决,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及时将赃款退清给当事人,且其在庭审时表明其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由法庭予以裁决的态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宋某上诉提出,其所收受贿赂金额不满5000元的追究起点,且及时、积极退赃,请求改判其不构成受贿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只受贿3500元,未达到刑法的立案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起点标准,也没有给查车点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故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宋某向当事人索取贿赂,致当事人家属到查车点揭发此事,并在其村内传播,对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尽管其受贿数额只有3500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宋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广州中院作出裁定,依法驳回宋某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广州市公安局一名警方人士表示,虽然辅警也都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但是辅警没有单独执法权。因此查扣、罚款等执法都必须由民警执行。协警、辅警的配置弥补了在编警力不足的缺点,为社会治安管理贡献了重要力量。同时,由于福利和待遇与警员又有不同,因此存在极个别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行为。对此,警方一方面会从制度层面加强管理,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另一方面也欢迎广大群众和媒体进行监督。(记者 刘冠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