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大女教师文明,在学校分配的宿舍中点火做饭,结果管道煤气出口泄漏,引起煤气爆炸,全身80%烧伤,终身致残。事发5年后,法院一审判其获赔123万余元,三被告不服上诉,19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文明在法庭上全程自行答辩。
宿舍煤气爆炸致残
深圳大学英语教师文明,现年33岁。2006年6月下旬,深大与深圳郑铁实业发展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下南山区的半岛花园22套房,分配给教职工居住,文明分到了其中的201房。2006年10月19日傍晚近7时,文明在201房第一次使用管道液化气做饭时发生爆炸引发火灾,文明被烧伤,烧伤程度80%,2009年,司法鉴定显示,文明的伤残等级为3级和3个9级。
一审判获赔123万
一审法院查明,2005年5月及2006年4月,深圳市燃气集团下属管道气服务分公司对该房屋安全检查时发现,房内热水器胶管接头处没接好,于是先后2次向该房屋内原住户下发隐患告知书,要求自行整改,但该住户未整改,燃气集团也未督促处理。事发当晚,文明接上管道煤气做饭时发生爆炸。
2007年5月,南山消防做出“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火灾原因是洗手间管道石油气无封堵,直接排放石油气遇明火爆燃,该认定书认定文明对该起火灾负直接责任。文明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经二审终审,2009年5月,深圳中院判决认为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是导致气管无封堵的行为人或对此危险存续应承担直接责任的主体,文明虽自行点火,但不能证明她是导致气管无封堵的行为人,因此撤销该份火灾事故责任书。
之后,文明将郑铁公司、深圳大学和燃气集团告上法庭,索赔516万余元。法院判决认为,郑铁公司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给深圳大学,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存在过错;承租方深圳大学将存在重大隐患的房屋给员工文明居住,有一定责任,存在过错;燃气集团没有跟踪督促整改,没有停气,放任隐患存在,也存在过错;文明无任何过错,不承担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文明153万余元,扣除深大垫付的费用,文明应得赔偿123万余元,由郑铁公司赔偿,深大与燃气集团负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深大的反诉,法院认为缺乏依据,予以驳回。
二审自辩不调解
三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19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时,文明坐着轮椅出庭,此次二审她选择自行辩护,前后长达1个小时。她认为,郑铁公司的上诉书中关于法律适用错误、消防责任认定等内容,基本上与一审时争议的内容相同,一审法院已经给予确认,二审无需再重复。对于三被告上诉书中提到的一些新内容,她则表示,这些都是颠倒黑白、混淆概念,尤其是一些证人证言,明显前后矛盾。三被告的辩词基本围绕在将责任推给其他被告上。
庭审一直持续了2个多小时才结束。文明表示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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