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洼里乡农民李先生,将自己名下的经济适用房指标赠与他人,从中获利3万元,如今买不起房子想反悔,近日被海淀法院予以驳回。
李先生在其原有房屋被拆迁后,用拆迁补偿款给两个儿子购买了经济适用房。李先生诉称,给儿子买了房后,他和老伴又在2005年7月通过摇号方式再次抽到一套经济适用房指标,但是因为无力支付31万多元购房款,于是与郑先生签订赠与协议,将该套经济适用房赠与郑先生。
之后,郑先生按照约定以李先生的名义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并向李先生支付了3万元“加价款”。
五年过后,李先生发现由于经适房只有一次购买机会,他赠与后,与老伴至今无地居住,也丧失了购买其他住房的资格,因此想要撤销赠与。
郑先生认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双方的赠与合同已逾5年,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也认可了郑先生的主张,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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