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佳和小军(均为化名)恋爱并同居后,小佳有了身孕,双方在筹备婚礼中,小军却因小佳家里索要巨额彩礼不满,取消了婚礼。小佳一怒打掉胎儿,并将前男友告到通州法院,讨要精神赔偿等各项损失十余万元。
刚满21岁的小佳与小军在通州区某公司打工期间相识。小佳称,小军以谈恋爱为名与她发生性关系,导致其怀孕,之后她和家人多次找小军商量婚事,但小军都未有效解决,导致双方分手,孩子流产。因此小佳认为,小军骗取女性的感情而又不负责任地抛弃,使她身心健康备受摧残,要求小军赔偿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死婴保管费、抚慰金及精神损失赔偿等共11.5万元。
法庭上,小军称怀孕是事实,但他不存在抛弃和玩弄的行为。分手的原因是他们在商量结婚过程中,小佳家人索要的彩礼钱超出他的负担能力,而且双方在商量打胎时签过一个调解协议,他一次性支付小佳5000元打胎费,事后无任何纠纷,因此不同意任何赔偿。但小佳说,小军签协议后并未支付5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是自由恋爱并自愿同居,小佳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已就小佳进行人工流产的相关费用问题达成自愿调解协议书,因此小佳在协议书之外再要求小军给付各项费用,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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