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问题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可否扩大“道救金”救助范围?
现行“道救金”办法,始于2009年10月13日财政部、公安部等机构联合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条件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江西省的实施细则也规定,“道救金”只垫付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因此,在永修县柘林镇这起交通肇事案中,肇事者没有赔付能力,死者家属家庭贫困,也最多只能申请到“道救金”垫付的丧葬费用,其他费用则不能申请。
张越向新法制报记者表示,如果“道救金”的救助范围能够进一步拓宽,将能很好地解决许多交通事故遗留的社会问题。
新法制报记者了解到,“道救金”申请人家庭大多十分贫困或者因交通事故导致家庭十分贫困。相对来说,基金的救助范围有限,救助金额相对不足,不能够很好地救助受害人及其家庭。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省和福建省厦门市的“道救金”实施细则突破了五部委《试行办法》的规定,将因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也纳入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律师所肖文军说,救助基金救助范围过窄客观上限制了救助基金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应考虑逐步扩大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不能局限于抢救费、丧葬费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医疗费、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费用也应给予一定程度的救助。
肖文军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肇事车辆是否投保,其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或其他受害人,均应属于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救助基金的救助功能。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陆新峰则建议,应设定垫付前提,救助基金只能对需要提供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最低限度的救助,而不可能全包全揽。基金的出发点是资金垫付,而不是资金给予,类似无息借贷活动。
另外,关于三类情形之“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在实践中易引发争议。机动车肇事逃逸包括驾驶车辆逃逸和遗弃车辆逃逸两种情形。陆新峰建议进一步明确为肇事后逃逸且肇事车辆及其驾驶人员无法确定,强制险保险公司无法查明的,属于基金垫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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