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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车祸致两孩子无依无靠 交警队发微博求助(3)

2011年10月24日 09:02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道救金”追偿难导致怠于发放?

  《试行办法》,虽然从形式上使得救助基金进一步有法可依,但是,存在一些制度漏洞,使得“救助基金”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不能最好的发挥其建立有效救助基金制度的作用。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道救金”追偿难,差不多是全国性的问题。

  省财政厅今年5月的通报也承认,我省“道救金”管理中存在多方面问题。最值得关注的是“县级救助基金普遍过小,救助不足”和“追偿普遍较难的问题”。

  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我省的实施细则中关于追偿的相关条款,也将追偿对象表述为“交通事故责任人”。

  2010年4月27日,江西正式出台了《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规定省、市、县救基金管理机构设在同级财政部门。省财政厅有关人员告诉新法制报记者,许多人知道有“道救金”,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了抢救费用后,他们觉得反正已垫付了,其追偿的积极性不高。因为《细则》并未确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主体地位。也正因为如此,全省还没有一起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偿的案件。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对基金是否具有法律地位,能否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并未作出规定。《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尽管规定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的权利,但也未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能否以独立法人身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追偿。

  这种模糊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的争议性比较大。有些地方法院会受理当地“道救金”管理机构的追偿诉讼,更多的地方则会拒绝受理。

  今年5月,省财政厅的通报中也指出,各地普遍反映追偿难,原因就包括“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角度,即使对于大额垫付,申请诉讼也还存在主体资格、诉讼时限和费用等畏难情绪”。

  10月19日上午,担负我省“道救金”监管职责的江西省财政厅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新法制报记者:“虽然今年的相关统计数据还没有出来,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今年的基金追偿仍然不太理想。这会严重影响我们下一年度的救助基金的资金拨付。”

  而真实的情况是,因为追偿难,所以很多地方,并不太愿意发放“道救金”。

  肖文军认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垫付及追偿,必须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国家应该对“道救金”管理机构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有追偿机制完善了,“道救金”的发放才可能走上正轨。

  陆新峰则表示,基金的追偿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过程,实现的成本高、难度大,单纯依靠基金管理机构来实现并不现实。比如另外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责任人为逃避赔偿责任,变卖车辆,从此人间蒸发,即使受害人得到法院胜诉判决,也是一纸空文,无法执行,这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因此基金管理机构必须借助社会力量,特别是借助公权力,故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救助基金追偿权实现的公法保障手段。

  陆新峰还建议,对“道救金”的追偿范围与追偿时效进行明确。他认为,拒绝及时归还基金垫付款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应增加被追偿责任人的经济成本,以加大追偿力度,除基金垫付金额以外,自垫付之时起至追偿实现之日的利息及所支出的事务性费用如鉴定费、勘验费、诉讼费用等可一并请求赔偿。

  争议解决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采访过程中,不管是交警部门还是基金管理机构,均提出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在“道救金”申请、使用、偿还过程中,如果当事方起争议,应该如何解决?

  从国内目前已经实施救助基金制度的省份出台的相关规定来看,目前大部分已颁布的救助基金相关办法或细则当中对救助基金争议解决机制都有所涉及。五部委《试行办法》第16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同级救助基金管委会会同卫生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

  “对于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大多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而且侧重医疗卫生机构争议解决问题,对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救助基金救助,对救助费用存在争议应如何处理较少涉及,特别是关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肖文军说,应进一步完善争议解决机制。(新法制报 文/首席记者廖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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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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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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