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嘉兴市建设管理局质量安全监督科副科长沈峰收到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他非但要坐牢13年,非法收受的贿赂也要全额退赃,还被判没收财产25万元。
1975年出生的沈峰手握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大权十多年。2000年10月起,先后担任嘉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安装监督科科长、嘉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监督四科科长、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质量安全监督科副科长等要职。2005年以来,沈峰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建筑单位、工程承包商在承接业务及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谋利,非法收受徐某、陶某等16家建筑施工企业、建材企业等负责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323300元。
这16起犯罪事实显示,沈峰的受贿方式相对简单,基本上都是为别人介绍工程,然后大肆收取贿款。例如徐某为感谢其对自己在承接英伦都市工程项目上的帮忙,送给他54万元;某建材公司老板为在混凝土业务上获得关照,送给他30万元,沈峰均予以收受。让人大跌眼镜的是,2007年至2010年间,沈峰还分别将自己非法收受的代金券共计8万元卖给行贿人陶某和胡某。
巧合的是,就在沈峰锒铛入狱不久前,其父亲刚出狱不久。2007年沈父由于在担任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某村支书期间贪污公款约6万余元被法院判刑5年。沈父在某建筑施工企业上班,2007年该公司老总为了获得沈峰在其承建工程上的关照,以慰问名义送给沈峰一万元。
在法庭上沈峰直言不讳表示将受贿的132万余元“买了房子、车子,还经营过植发店等。”据了解,沈峰共有房产5处、汽车2辆,而他所说的植发店也投资了几十万元,还有少量的受贿款用于投资股票等。案发后,沈峰的4处房产和一个车库,已被司法机关控制。沈峰在庭上说,老婆在某房产公司上班,年收入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收入还是蛮高的。
庭审中,被告人沈峰及辩护人提出,陶某和沈某送的两笔钱不应该作为受贿罪认定,而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法院认为,沈峰多次以买房买车为名向陶某等人进行所谓的借款,既不出具借条,也无还款日期,因此,这根本不是正常的所谓民间借贷关系,本质上只能是权钱交易,只能是行贿和受贿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定上述款项属贿赂性质并无不当,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此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听到判决的沈峰面无表情,但其家属已哭成一片。旁听者唏嘘不已:“年纪轻轻就担任公务机关要职,执掌大权,前途不可限量,如今却沦为阶下囚。”( 孟焕良 古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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