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正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大会刚刚听取了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这是草案第二次在本届常委会上审议了。在征集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后,草案做出了哪些新的改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汇报中首先明确了对工作场所监督管理的职责。由于目前绝大多数地方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安监部门,所以建议把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明确表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草案征集意见的过程当中有些人提出了应该进一步加强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职业病源头的预防和监控,那么草案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用人单位主要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要的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草案说明中,当有少数职业病患者因为其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了,对于这一部分人的职业病救治难以纳入到草案的规定办理当中,所以也是拟另行研究解决办法。经过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规定就是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不无法确认这个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方面的救助。(记者马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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