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举证制度、设立小额诉讼、强化检察监督、裁判文书公开、加大惩处“老赖”,为妥善解决民事诉讼中的一系列问题和难题,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草案汲取了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践经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 拖延诉讼或将赔偿损失
前不久,发生在江苏南通的大巴车司机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诬案件中,大巴车司机殷红彬很幸运,因为车载监控系统所拍摄的录像,不仅还了他的“清白”,还使得他助人为乐的优秀品质受到人们的称赞。
类似的案件充分反映了证据的重要性。而完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正成为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可以说全部诉讼活动都是在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因此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至关重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
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还只是粗线条地规定了民事证据制度。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和审判需求的基础上制定了比较完善的证据规则。
“回顾、总结证据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与教训,将科学的、合理的证据规则上升为法律,必将促进民事审判质量进一步改善。”针对证据规则的修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刘言浩发表上述看法。
为了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民诉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增加规定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
针对有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不及时提供证据,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况,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
“这次的规定虽然不是那么刚性,但毕竟是做出了规定,有进步意义。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说。
加大惩处“老赖” 执行通知不再“通风报信”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的老大难问题。另起诉讼逃避执行、假离婚转移财产、销声匿迹躲着不见……实践中当事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花样层出不穷。
为了加大对“老赖”们的惩处力度,进一步解决“执行难”,此次民诉法修改,强化了执行措施,专门增加规定,对逃避执行行为进行制裁,并提高了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的罚款额度。
“执行通知”是在法院执行前,先告知当事人法院即将执行的一项制度,旨在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避免使用强制措施。然而这一做法却在司法实践中事与愿违。
汤维建说:“通知制度的设置本来是为当事人自觉履行提供一个时间阶段和机会。但当事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往往不履行义务,而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人戏称这种执行通知制度等于是给当事人‘通风报信’。”
针对这一弊端,此次草案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规避执行是“执行难”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在执行难的案件中,大约有15%是由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造成的。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还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通过进一步强化执行权,对被执行人形成足够强大的法律压力,有助于进一步缓解和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秘书长罗东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