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双过世后,小女儿要求按照父母分别留下的两份遗嘱分房,而大女儿却拿出了内容截然不同的另一份遗嘱,为此五姐妹闹翻了脸,上了法庭。惠山法院经过深入调查,最终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遗嘱,确认了五个女儿各自的遗产份额。
难辨遗嘱真假,五姐妹对簿公堂
“这两张分别是爸妈立的遗嘱,内容是一样的,上面写得清清楚楚,讲好房子姐妹几个该怎么分了,怎么到你那里就变成你一个人的了?!分明是你想独吞,伪造的!”
“你才是伪造的呢!我这张也是妈神志清楚的时候写下的。再说爸爸走后都是我在照顾妈,你那张遗嘱里都没提到分房给我,根本不合理。我这张是最后立的,应该以这张为准!”
老薛和妻子丁阿姨生前共生育五女一子,小儿子早年夭折,五个女儿均已成家,老夫妻俩共同拥有位于惠山区的一套房产。按照小女儿阿敏的说法,第一张遗嘱是父亲在2004年去世前立下的,由李某代书,李某和邵某为见证人,内容为:将名下房产份额平均分为5份,二女儿、三女儿、四女儿各继承一份,小女儿继承二份。父亲去世后,2005年,丁阿姨又立下遗嘱,再次将这套房子按照上述分法确认,并到无锡市公证处公证。而大女儿阿玉却出具了丁阿姨在2010年立下的遗嘱,上面写着:将上述房产全部留给大女儿的儿子小东,由丁某代书,丁某、洪某、肖某为见证人。
小女儿阿敏和大女儿阿玉拿着各自的遗嘱争执不下,但究竟哪一张才是有效的呢?
案情抽丝剥茧, 判定公证遗嘱有效
大女儿阿玉提出,父亲是2004年9月29日去世的,9月27日所立的遗嘱必定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母亲2005年也是在住院治疗期间立的遗嘱,这两份遗嘱的真实性都值得怀疑。
针对三份遗嘱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法官展开了询问和调查。“老薛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李某和邵某一致作证,因此老薛具备立遗嘱所需的行为能力,该代书遗嘱应认定为有效。
法官又查看了丁阿姨的病历记录,表明其于2004年12月5日至2005年1月31日因头部外伤住院治疗,出院记录载明“……治疗后头痛头晕减轻,血糖控制稳定,无其它不适……遂予以出院……”不足以证明其不具备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的时间条件。丁阿姨于2005年1月27日所立遗嘱,经无锡市公证处公证,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代书人洪某在出庭作证时所述,其在2010年8月为丁阿姨写完遗嘱内容后并未见证遗嘱的全过程便离开现场,且见证人肖某是继承人四女儿阿娟的丈夫,依据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该遗嘱的见证人。该代书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代书遗嘱订立的相关规定,并且该情况足以对遗嘱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产生根本性的影响,故认定为无效。
后法院依法判决,争议房屋由二女儿阿林、三女儿阿霞、四女儿阿娟、小女儿阿敏四人按份共有,阿敏占40%份额,其余三人各占20%份额。
法官指出,此案属于遗嘱继承纠纷中比较典型的案例,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及公证遗嘱。此案涉及代书遗嘱效力的认定,及代书遗嘱与公证遗嘱相冲突时的法律处理,大家应正确订立遗嘱与修改遗嘱。《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华茜 路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