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缺乏安全保障 城管眼中的“暴力抗法”
“动不动就说城管打人,实际上都是我们被打。”珠海市一城管执法队长说。很多地方城管局都有规定,如果城管队员在执法时与当事人发生冲突,必须“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否则不仅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还要严惩。
“我胳膊上有多处刀伤,抓痕现在还有。有时甚至被吐口水。面对各种委屈,自己要消化掉。” 深圳华强北的协管员领队小史在接受采访时挽起袖子,胳膊上的伤痕依然可见。更令小史苦恼的是,他工作中还经常会受到一些威胁,单独巡逻过程中会有陌生人搭话:“我知道你住在哪里,小心下班后你的性命!”所以,他还会为自己的安全担心,“如果下班遇到暴力伤害,我能不能算工伤?”
“如果我们(执法)力度大,怕出事;力度不够,又无效果。如果我们放松,小贩就会‘变本加利’。如果强行扣押,他们就会来制造混乱。我们的队员经常受伤,曾遇到小贩尾随执法人员,从后面突然袭击,用刀猛砍。”珠海市香洲区城管分局狮山中队队长龙荣烈如是说。“如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益?”
“仅珠海每年要发生百余起暴力抗法事件。城管局一直要求队员在执法时保持克制,但执法队员经常要面对恶语相向及暴力抵抗,我们的队员不好干。”珠海香洲区主管城管的副区长刘继汉说着这些,一度哽咽。
记者调查了解,城管队员普遍感觉缺乏安全保障。这不仅仅体现在执法过程中,还让城管队员感到难以接受的是事后处理的结果。
“在处理妨碍城管执法部门执行公务案件中,有关部门只当作一般民事纠纷调解处理,导致城管执法时没有威严,执法人员没有尊严。”深圳城管局局长蒙敬杭表示。
南京曾经有录像记录,一个队员被人打了五个耳光,队员连手都没敢抬。最后公安机关适用治安处罚法中民事纠纷处理,对打人者批评教育后就放了。“如果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有人动手,我们基本不还手。”南京的城管执法队员说,如果在执法中动手打人或者还手,会被开除,把对方手抓住都会有人喊城管打人了,就会引起围观,舆论谴责。
“城管与小贩的纠纷适用治安处罚法,一般按照民事纠纷处理。这种情况如果出现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就属于妨碍公务。实际上根据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如果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受到对抗,也属于妨碍公务。”南京某区城管执法大队队长告诉记者。
上海的喻锦雯副大队长说:“最高检有司法解释,阻挠城管执法应该是妨碍公务。但城管被侵犯,警方都按照民事纠纷处理,一般要有伤害后果,也是以赔偿解决。”
记者采访了解到,很多地方的城管与小贩之间的冲突,都被视为民事纠纷,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就算有伤害结果也都是通过民事调解来赔偿。只有少数后果严重的恶性事件才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这种情况,上海公安部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警官表示,实际上为了化解纠纷,避免矛盾升级。即使是警民之间的冲突,一般也都不会按照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暴力抗法”何解?
“最大的问题是,我们文明执法,但执法对象不文明。多年来看,城管与小贩矛盾,成了政府与百姓矛盾的一个导火索。” 深圳的执法队长夏青山向记者表示。“社会秩序是建立在大家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的,如果大家都不遵守规矩,而一直由少部分人来管理,永远都是有冲突的。”
深圳市城管局局长蒙敬杭指出,城管执法“对事不对人”,缺乏威慑力。执法行为是对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和管理秩序强力纠正的手段,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威慑力。但目前综合执法部门对抢建私房、无证诊所、无证经营等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往往是只对事不对人,只要其没有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就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从法律上对执法行为给予保障。蒙敬杭表示,舆论则普遍把违法自然人当成是“弱势群体”,认为对他们执法就是不人道、不人性,根本不从他们有没有违法,是不是守法上去认识问题。在这种舆论误导下,违法者即使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也容易产生对抗情绪,不把执法者放在眼里。
“执法是要有严肃性的,市民应该遵守法律,但目前存在城管执法体制不被尊重的问题。”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说,“有些媒体将暴力城管的事情鼓噪得很混乱,给市民造成‘城管执法就不是执法’的感觉,认为城管执法就可以抵抗,甚至打人。目前不少市民文明素质很落后,与我们经济发展的速度不能适应。这样,使得两方面的矛盾越来越激烈。”
目前,一些省市希望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侮辱殴打城管者须承担法律责任以保护城管队员的安全。今年10月,《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特别明确指出,若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人员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各地也对城管执法行为进行规范,通过规范执法,以期减少暴力抗法发生。今年6月1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严禁使用不礼貌用语;遭到侮辱谩骂时,执法人员严禁与管理相对人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而8月底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更是针对城管被广为诟病的“暴力执法”规定了“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物品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减少城管“被暴力”,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认为,城管执法一定要有部门配合机制的硬约束,使处罚权能够与审批权、监督检查权等“上流”权限手段配合无隙。城管执法是一个典型的末端执法,要使末端执法权有效,必须与前端执法权相互衔接。通过立法规定的硬约束机制,实现权力手段之间、不同部门之间配合协调的无缝隙衔接,从而可能从根本上实现减少矛盾冲突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无论是“暴力执法”还是“暴力抗法”,所带来的都是大家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城管队员与普通百姓谁受到伤害都是悲剧,而那些严重伤害背后往往是一个个家庭的破碎与悲哀。如何杜绝这种的悲剧发生,仅有法律的约束,纪律的规范恐怕还不够。隐藏在背后的是城市“面子”与小贩“生存”之间的博弈。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或许是避免暴力升级的核心问题。那么究竟是要小贩的“生存”,还是要维护城市环境的“面子”,莫非这是一对解不开的死结?敬请关注人民网“城管十问”之五。(人民网记者 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