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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审议 扰乱公共秩序条款被删(2)

2011年10月25日 14:00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草案解读

  焦点

  谁有资格送精神障碍患者入院?

  患者情况不同送医主体有别

  草案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焦点

  精神障碍如何诊断?

  72小时内须出书面诊断结论

  谁有权利对精神障碍患者和疑似患者做出诊断?草案明确了实施主体: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做出。

  对于诊断程序,草案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绝为其做出诊断,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焦点

  何种情形可以强制收治?

  非自愿住院治疗分两种情形

  今年6月,该草案首次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时,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

  其中“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受到广泛热议,有专家认为,该规定存在被滥用的危险。

  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对此规定进行了修改,表述为: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是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二是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草案规定,对第一种情形,经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同意,医疗机构可以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住院治疗。对第二种情形,患者或者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经复诊、鉴定仍需要住院治疗的,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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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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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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